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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她的頭顱在母親面前落下。

很遺憾地,昨天在內湖又發生一起女童遭襲擊殺害的事件。在光天化日之下,犯人用一柄菜刀,將女孩砍到頭身分離。33歲男人與4歲女孩的關係,可能是一對幸福的父女,但在這個事件中,卻是殺人者與被害者。

時間追溯更久一些,不到兩年前,鄭捷事件才剛震驚社會。當時社會瀰漫不安與恐懼,甚至還傳出將有模仿犯,複製捷運隨機砍人,但終究沒有再次發生。不到一年前,則是北投文化國小女童喉割喉命案,被害人是位國小女童。不到一年,內湖女童遭斬首;隔日,新北投捷運發生捷運警察遭隨機砍殺。我們面對的不僅僅是隨機殺人事件,還是殺童與模仿殺人,頻率正在加速,而且駭人程度越來越高。


 在社會上,殺人是焦點,但廢死與否才是真正的戰場。最近十年台灣的三大議題是:死刑、核電、同性戀,不論新聞事件本身是什麼,只要與這三大議題扯上關係,就一定戰翻天。隨著隨機殺人案件的驚悚度與頻率提升,死刑與廢死的爭論也就越加強烈。支持死刑者認為,更嚴格的刑罰、更加確實執行死刑,會有效地達成嚇阻效果;支持廢死者認為,不斷增溫的隨機殺人案件跟死刑存續與否無關,而與當下越趨扭曲的社會結構有關。

說實在的,兩個論述都是正確的──至少,部分正確。

我們相信更嚴格的刑罰能嚇阻社會中絕大部分的人,但是基於絕大多數人在沒有刑罰也不會殺人的前提下,嚴刑峻罰能夠產生多大的、額外的效應是個很大的問題。從另一方面看來,即使我們無法評估嚴刑峻罰(或者說死刑)對於抑制殺人的效果,但只要有一個潛在殺人犯會因此停止出手,這個死刑就有意義。換言之,相信「死刑能抑制殺人」,非常類似「吃健康食品可以抑制癌症」、「行善可以進入西方極樂世界」或者「信主可以得永生」,已經是一種無法估量的信仰。

我們自然也相信,隨機殺人事件與社會結構相關;畢竟,如果大家都活得很好,誰有這個時間精力去殺人呢?問題是,我們該如何定義「扭曲」。定義「扭曲」之前,我們該定義的是「正常」,但如果不殺人是一種正常、社會完全公平正義是一種正常、貧富差距極低是一種正常,那麼恐怕自有人類以來,沒有多少時期可以稱之為正常。

我們不得不去面對的事實是:殺人是一種人類社會中的自然現象。過去、現在、未來,不管在怎樣的社會制度下,都一定會發生殺人事件。人殺人的成因太多了,個人因素、家庭因素、社會因素,都可能讓人只能尋求最極端的做法。如果用這個邏輯追根究柢,最後我們閃不開的問題是,到底有誰有權力去定義某種行為或者某種動機的正確性與否?更甚者,當我們定義出「罪」之後,又該如何設定相對稱的「罰」?

這對我而言,才是最重要的問題。

在讀了這麼長的文字之後,你或許會急著知道我到底支持死刑或者支持廢死,急著把我貼上標籤、認定我是你的敵人或者朋友、應該轉貼這篇文章或者在留言攻擊這篇文章。

我的回答是:死刑可有可無。

我真心這麼認為。是否有死刑,與會不會有殺人事件無關,正如槍枝同樣合法化的美國與加拿大,每年因槍殺而死的人數有著上千倍的差異。死刑之於國家機器而言是一種工具,而工具永遠不是重點,重點在於工具是否有效。

死刑唯一的效果,可能是為了降低社會的負面情緒。台大法律系的李茂生老師認為,重大的社會刑事案件會激發社會「獵巫」的情緒,在事件當下迅速處決犯人,或許無法阻止下一次殺人案件,但在當下卻會讓許多人(雖然不是所有人)的情緒得以平復。

這聽起來似乎很蠢,但處理群眾的情緒永遠是重要的事情,而且時常是最重要的問題。所有危機處理的第一要件就是要處理情緒,如果我們把殺人案件當作是一種「群眾對於社會安全的信任危機」,那麼殺了一個殺人犯如果可以降低群眾的憤怒與恐懼,就是有正面意義的事情。

但問題來了,我們真的有必要為了處理掉群眾的情緒而運用國家公權力殺一個人嗎?請冷靜且認真地,正、反兩向來回思考這個問題。

我個人得到的結論是:如果社會情緒強大到造成動盪,而殺掉一個殺人者就可以暫時先平復社會氣氛,那就殺吧;如果社會情緒不大,或者殺掉殺人者依然不會平息社會氣氛,那麼就不殺也無所謂。關鍵是,一個社會對於死刑的反應。廢死者期待有一天整個社會能對殺人的情緒(包含憤怒與恐懼)降低到不需要依靠死刑就能處理的程度,這是非常高尚的情操;但這就像期待多元價值下的世界和平一樣,可能需要非常長的時間才可能實現。

大家都只是在信仰各自的信仰而已。

從另一個角度看來,如果一個社會對於死刑的情緒反應才是死刑是否具有效果的關鍵,那麼社會共識就顯得加倍重要了。我們可以不設定共有的宗教信仰,但卻無法在一個國家之內定義「死刑區」與「廢死區」如同吸菸區與非吸菸區──要不就是有死刑,要不就是沒有死刑,沒有什麼迴避的空間。我們的情感反應以及信仰是否有機會趨同?比較起死刑存廢與否,這才是個應該思考的問題。

當她的頭顱在母親面前落下。

還沒打算和解的我們所有人,可不可以不要這麼急著要答案?

延伸閱讀
你相信跟你對立的人,一樣愛這個社會嗎?
他割斷的不只是頸子,而是社會的理智線
鄭捷事件──「死刑」原生的罪與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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