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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著愛,我們前行──同性婚姻是人權嗎?

關啟文一篇〈同性婚姻是人權嗎?〉的長篇文章,鉅細靡遺地討論了目前反同志婚姻者的論述,幾乎是集大成的一篇文章──然而本文中卻隱藏許多假設,雖然能使邏輯流暢,但事實上這些卻有非常多可議之處。我將以關啟文的原文順序,以本篇文章一一回應這些反同志婚姻的論點,並藉此提出一套論述。


一、同志婚姻勢不可檔?

在該段中,關啟文破題指出「同運可說是世界大潮流,在廿一世紀初,同性婚姻的浪潮顯得來勢洶洶,但到今天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還是少數。」對此,關啟文先生的結論是「或許台灣會成為第一個容許同性婚姻的亞洲政府?面對這個遠景,不單同性戀者,還有許多支持同運的非同性戀者也會興奮雀躍,因為他們認為接納同性婚姻代表開明和先進。然而這種觀點真的對嗎?

事實上,我反倒不認為同志婚姻算是一種「世界大潮流」。以亞洲來看,除了台灣、泰國與香港之外,其他國家幾乎都不成氣候;即使在文明較為先進的歐洲與美國,也並非各國皆然,更不論相對落後的非洲與南美洲。然而,我認為台灣的確非常可能是第一個通過同志婚姻的亞洲國家,除了台灣的思想發展較為先進、包容多元文化的能力較強以外,台灣並沒有很強的宗教信仰與深厚的傳統價值才是關鍵。例如新加坡與日本受儒家影響很深,對於家庭的概念還非常傳統;韓國除了受到儒家影響以外,其受天主教與基督教甚深,社會氣氛相當嚴謹。台灣目前不存在明確的單一價值體系(包含宗教),呈現多元發展的發散狀態;就這個角度而言,台灣人向來自豪的多元文化是促發同志婚姻的最佳環境。如果台灣真的成為亞洲第一個同志婚姻合法化的國家,這對於我們自身以及整個亞洲而言,都絕對是相當具有指標性意義的事情。我們應當為此驕傲,不是嗎?


二、同志婚姻的爭議性

關啟文破題引用了這段文字「台灣行政院研考會2001年6月初公布的一份『同性戀結婚』的民意調查,結果卻顯示,有59.9%的受訪者不贊成同性戀男女可以結婚並收養子女,而贊成的只占23.1%」。但這是2001年的資料,請容我在這裡替大家更新一下資訊。

中研院在2012年做了〈台灣社會變遷基本調查計畫第六期第三次調查計畫執行報告〉,這份報告並不針對同志議題,而是非常廣泛地針對台灣社會各種現象變遷進行研究。根據這份資料的內容,第307~308頁指出認為同性戀者應該享有結婚權力者為52.5%(含非常同意與同意),反對者為30.1%(含非常不同意與不同意)。換言之,已經有過半的台灣人支持同志婚姻。假設我們把可能嚴重低估的4.4%同性戀人口都當作支持同性戀婚姻,這表示在剩下的95.6%異性戀人口中的48.1%支持同性戀婚姻──換言之,異性戀支持同性戀婚姻的比例也超過異性戀人口的一半,對這份研究的同性部分是否有研究偏誤的朋友請參考一次公允的代表性研究──2012台灣社會變遷調查-第六期第三次,這裡揭露了本研究的研究方法。


關啟文在這段落提出的同志婚姻帶來的主要爭議為:1.同志婚姻將毀滅婚姻制度(...同性婚姻的制度化,這意味著傳統一夫一妻制的顛覆,和社會整體對同性戀全然認同,同性戀和異性戀的分別將會系統地泯滅);2.同志婚姻合法化不是一個寬容的政策,侵犯了非同性戀者的自由(為甚麼香港的性傾向歧視法(SODO)會激發如此多反對聲音呢?就是因為這條法例會使不贊同同性戀者需要承擔同性戀者和同運支持者沒有的負擔,這樣並不公平,也不是寬容);3.同志婚姻並非價值中立(接納同性婚姻會帶來婚姻的重新定義,而同運背後的婚姻與家庭哲學卻是非常激進的。把同性婚姻說成是「中立」,只是掩耳盜鈴);4.同性婚姻妨礙了宗教自由(教會的確要在多元社會中寬容同性戀行為,但另一方面,我們也要提防同運反過來不寬容教會的存在。不要忘記,宗教自由也是國際認可的人權)。

簡單說來,關啟文認為同志婚姻是一種帶有價值觀,同時會衝擊既有價值觀(包含宗教觀)以及侵犯既有自由的「社會制度」;最後,同志婚姻不但會毀滅婚姻制度更會徹底消滅異性戀與同性戀的分別。

首先,同志婚姻當然是一種帶有價值觀的社會制度,因為所有的社會制度都帶有價值觀──例如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也帶有價值觀。我們當然理解,任何社會制度的轉變都會帶來衝擊,因為總有人因為改變而高興、也總有人因為改變而難過。值得討論的是,感到難過甚至痛苦者的人的「自由限度」到底在哪裡?

關啟文與絕大多數反對同志婚姻者的邏輯,基本上很類似廢除奴隸制時的某些奴隸主人、訂定種族歧視時的某些白人或者訂定性別歧視法時的某些男人,這些人都認為:你怎麼可以剝奪我既有的權利與自由?像關啟文這樣的反同志婚姻者,站在一個異性戀有婚姻權而同性戀沒有的不平等高度大聲訴求「異性戀者需要不允許同志婚姻的平等與自由」時,不就像是南北戰爭時的南方奴隸主認為「你們不能剝奪我蓄奴的自由」一樣嗎?這根本是一個立場不對等的思考。如果奴隸主真的覺得廢奴將使自己的財富與自由受到剝奪,那奴隸主是否應該反過來思考:我過去擁有的「自由」真的是一種自由嗎?我個人實在相當不理解怎麼有人能把「剝削他人當作是一種自由」或者「允許同性婚姻是對異性戀不寬容」的想法,說得如此理直氣壯而又正大光明。

關啟文還非常狡獪地提出一種「過度補償」的說法:「...類似的政策有時還被寫進法律──各式各樣的平等法、反歧視法和扶助行動(affirmative action),[22]這些法例也賦予那些「被偏愛的少數族群」一些別人沒有的權利──格雷直接稱為「特權」,但激進平等論者則叫這做positive discrimination──即有積極意義的差別對待。背後的理念是這樣的:早期自由主義者是反對種族歧視、性別歧視等行為的,因為這些是基於族群身分的差別對待(differential treatment based on group identity),都被譴責為歧視(discrimination),但後來他們認為為了扶助弱勢群體,我們要對他們特別鼓勵或優待,例如若公平競爭,入大學的黑人的比例比起白人仍然偏低,激進平等論者便提出解決方法:把大學名額固定的一部分撥給黑人,或把黑人入學要求的分數降低。」他的意思是,同志婚姻合法化之後,這個社會就會像對待女性或者黑人一樣,給與同性戀更多「特權」。

我相信關啟文真的是相當樂觀的人。他等於認為:女性得到參政權與工作權之後就不會遭受任何型式的隱性歧視,同時,黑人得到工作權之後,在職場上可以得到完全公平的機會──因此,在這種法律上已經完全平等的情況下,給予這些傳統上的弱勢者更多「補償」都算是「特權」。如果這個世界真的如此美好,那麼玻璃天花板(Glass Ceiling)這個辭彙根本就不會存在。關啟文推斷同志婚姻一旦通過之後,法律就會開始像補償性別歧視與種族歧視一般,開始給予同志「特權」,接著同志就會更加侵犯異性戀者的自由與權益──等等,現在甚至都還沒通過同志婚姻吧!當然,我們都同意在某些情況下對弱勢的補助確實可能是種過度補償,但現實總告訴我們,這些補償永遠難以抵消各種隱性歧視所帶來的傷害與損失──因為就現實層面看來,歧視是一種難以抹滅的人性之惡。美國的種族教育相當深厚,但現實卻是黑人與黃人依然飽受某些人嚴重的歧視與攻訐;性別議題更不用說,女性在職場上的平均起薪與平均年薪永遠低於相同客觀條件的男性。而性別與種族在日常生活中的各種歧視與偏見,更是隱性顯性彼此交錯;這個世界彷彿永遠有一群人會這麼做,而這些人永遠覺得自己沒有錯。

我期待關啟文提出的「異性戀與同性戀的結構差異將會徹底消滅」能夠實現,但從性別與種族議題已經走了這麼久卻還難以達成目標來看,這似乎還需要很長的時間才能達成;在這個漫長的過程中,同志婚姻合法化真的只是微小而重要的第一步。我同意關啟文說的,同志婚姻合法化最大的意義是衝擊既有的體制,並且讓同志得到與異性戀相同的結構權力──這句話對於台灣30.1%的反對者而言恐怕有如青天霹靂,但對於52.5%且逐年增加的支持者而言,卻是理所當然的目標。如果一個體制已經被多數人認定為錯誤,那麼為何不該改變?


三、同志婚姻不是一種人權

這個段落其實延伸自上一段。關啟文主要的訴求是:人權的概念會隨時間空間而有所改變,同時人權的內涵並不必然能跨越文化;因此人權不存在共識,同時也並非一種普世價值。有趣的是,關啟文援引了James Griffin的人權理論想用來證實同志婚姻不是一種人權,但Griffin本身卻認為同志婚姻是一種人權。「我認為Griffin的論據非常不足。同性關係是否「豐富、穩定」很大程度取決於他們自己,不能諉過於社會。另外,同性關係是否「被承認、被尊重」,則牽涉別人的價值觀,這也是別人的自由和人權──良心自由和宗教自由!如何能單方面說同運有人權強逼別人認同他們的關係呢?Griffin自己說:「縱使我的有價值人生理念有最好的理由,但若它實現…會取消對你而言同樣重要的選擇,那自由的積極面並不能賦予我人權。」的確,對同性戀者而言同性婚姻是重要的選擇,但對其他人(特別是宗教人士),不被強逼去認同同性戀,和他們的孩子不被灌輸同運的意識形態,也是同樣重要的選擇,那為何同運有權要求後者犧牲自己的選擇呢?

關啟文對Griffin的最主要反駁其實也反過來問:當同性戀在法律上的地位顯然與異性戀不平等的時候,孩子真的有辦法在社會資訊充分且對等的前提之下做出「選擇」嗎?同志取得婚姻權如果就可以「使孩子被灌輸同運的意識型態」,那麼這世界上根本不會有支持同性戀的異性戀,因為異性戀早就取得婚姻權,也早就被灌輸了異性戀的思想模式。但我們都知道,台灣支持同性婚姻的異性戀遠比反對者多得多,關啟文的反駁顯然是個邏輯失準的謬論。現實是,我們的法律預設了一種標準,而這種不公平標準才是強迫現在已然是多數的的反對者,必須接受少部分人的意見。更有趣的是,關啟文整篇從頭到尾猛打自由主義,現在又用了一個自由主義的辭彙,「選擇」。如果從選擇的角度來看,有一群人基於天生的特質與自己同性別的人相戀,卻受限於法律無法選擇「結婚」這個選項。我們用這個邏輯來看,關啟文先生,請問你或者反同志婚姻者,又為何有權要求同性戀犧牲自己的選擇呢?

以所有時間空間中的人類以及其行為當作母體來看,這個世界的確不存在著「普世價值」,鮮少有價值得以跨越文化,那麼就證實了時間與空間才是最關鍵的因素──這呼應了關啟文的論點,人權的概念並不穩定,會隨時間、空間以及文化改變,最終還是人決定人權的內容。關啟文用了不少篇幅談論婚姻應該是屬於男女雙方所擁有的人權,但只要把關啟文的論點反過來思考我們也不難得出:同志婚姻當然可能會在某種時空環境底下變成一種人權。換言之,人權的內涵完全取決於一個時空底下的群眾的想法,只要相信某種價值是一種人權,那麼最終就會成為人權──同志婚姻權當然也是如此。真正的問題可能是:到底要有多少人願意相信一種價值,這種價值才會是人權?以台灣的數據看來相信同志婚姻是一種人權的人甚至不是個五五波的爭議,而是過半的絕對多數──因此,依照關啟文對於人權的論點看來,同志婚姻顯然是一種人權。


四、婚姻制度:平等人權vs公共利益&一夫一妻與公共利益

我把關啟文這兩個段落放在一起談的主要原因是:兩個段落都在談公共利益。關啟文把非常大的精神放在:一夫一妻制是一種穩定社會的公共利益,同志婚姻會破壞一夫一妻制,在公共利益之下,同志婚姻不該當作是一種平等且應該合法化的人權。他認為,人類對於婚姻的理解可以分成以下幾種:

A.婚姻是一男一女的終身結合;
B.婚姻是兩個人(不論男女)的終身結合;
C.婚姻是一男多女或一女多男的終身結合;
D.婚姻是多男多女的終身結合(多元婚姻polyamory);
E.婚姻制度違反人權,應該取消,因為它歧視了終身結合以外的性表達方式(如一夜情);
F.以上A-D所提到的「結合」都包含性關係,但有些人認為婚姻和家庭根本與性無關,只要是親密和互相倚賴的關係就可算是婚姻和家庭。

關啟文指出,從A到F是一個婚姻界線逐漸模糊的過程,雖然同志婚姻僅為B階段,但是一旦開始離開A階段之後最終就會走向F階段,導致婚姻制度全面瓦解。的確,以自由主義的角度看來,解放婚姻的性別限制,很可能會引發人數(限定兩人)、身分(例如親屬)甚至種族(人與獸、人與物)的解放,這的確可能造成婚姻制度在法律上全面瓦解。

然而,讓我們來思索一下,什麼叫做「婚姻制度瓦解」。婚姻制度瓦解這個命題的核心並不只是法律層次,而是實質上的社會穩定力與影響力。如果根據關啟文以及許多反同志婚姻者的論述,同志婚姻將使婚姻失去穩定社會的力量,那麼我們該如何解釋目前尚未開放同志婚姻的許多國家,都已然產生結婚率不斷降低、離婚率飆高、無法成為穩定力量的現象?

真正瓦解婚姻制度的起點,是「離婚」。

且讓我從中世紀基督教時代的婚姻概念開始談起。我們現在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完全根植於天主教與基督教文化,而這個制度最初的特徵例如一夫一妻(亞當夏娃的配對)、不得離婚(離婚與再婚都是姦淫)、性關係是為了繁衍後代而不是為了取悅肉體(天主教反對任何型式的避孕,因為避孕的性行為只是單純取悅肉體),都可以看得到宗教的影子。這個婚姻制度是一種依附在教會體系下的系統,這個核心是神,而婚姻關係中的「承諾」並非只是針對彼此,而是緊扣著人與神的關係。最大且唯一的愛是上帝的愛與教會的愛,夫妻甚至可以沒有愛,婚姻關係只是架構於這個以神為主的體系下,用來穩定社會秩序與確保生育與扶養子女關係的制度。這個時代的婚姻關係,是一種人跟神的關係,而不只是人與人的關係;在中世紀的婚姻制度中,最重要的是對神的「信仰」,其次是與神的「承諾」,最後才是夫妻之間的「愛」。我們應該理解的是,在這個時代,婚姻的神聖性來自於人對於神的承諾,最具體的展現就是不得離婚以及不得有婚外情,這都是徹底違背人對神承諾的「罪行」。而在中世紀社會的實然上,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是一套以生育以及撫育子女為核心的制度;換言之,這個制度根本性地避免了棄嬰以及單親家庭物質資源不足的問題,有助於減少嬰幼兒死亡率──這跟當時的嬰兒死亡率很高自然相關。這個以生育為核心的特性,也完全反應在教會對於性關係的規範上;基督教/天主教認為,性的積極作用是繁衍後代,人應該壓抑性快感,因此反對任何非性交的性方式、以及任何型式的避孕手段,否則就也是一種耽溺於慾望的姦淫罪。換言之,中世紀時代的婚姻制度,是一種精神上以神與信仰為核心,實踐一套以提升生育率與嬰幼兒存活率為主要目的的社會制度。

因此,基督教或者天主教會無法容忍同志婚姻合法化,其實與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歷史因素相關,並非毫無脈絡。關於婚姻制度與宗教的矛盾與背離,最具代表性的轉折就是亨利八世為了離婚,於是宣布自己兼任最高宗教領袖,把精神(教皇)與世俗(國王)的權力一把掌握,確立了政教合一的傳統。「離婚」除罪化之後,婚姻的神聖性也隨之大幅下降。而當離婚開始為人所接受的時候,就注定了婚姻是一種「兩人與社會的三方契約,兩人可以隨時解除契約」;換言之,許下承諾者,同時也是違背承諾者,社會以及法律在這個過程之中沒有辦法發揮任何約束力。當婚姻制度已經變成一種「契約」,人與神的關係自然蕩然無存。從這個角度看來,如果真的要談「維持婚姻制度的穩定性」,那首先要談的應該是「廢除離婚」、「婚外情者處以重刑」,例如天主教時代那樣把犯了姦淫罪的人弔死或者燒死。直接毀滅婚姻制度、讓婚姻制度失去神聖性的正是異性戀,把責任推到同性戀身上毫無道理。

在基督教國家尚且如此,在我們這種非基督教國家就更不用說了,婚姻從來就跟神沒有關係,反而受到傳統中國文化的影響,強調婚姻是「兩個家族的結合」。中國的家庭觀是以核心男性為基本組成;從歷史看來,雖然絕大多數平民都是一夫一妻,但皇帝、皇族、官員與富商等具有充分物質資源的上流社會男性,不但可以一夫多妻(也就是所謂多P成家)、休妻(男性單方面結束婚姻關係)、甚至也有人養男寵(一種同志婚姻加上多P成家的變型)。這跟中國始終政教合一、缺乏超越性的宗教領袖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而這些婚姻的形式在一百年前的台灣都還可能存在,其實距離我們並不遙遠。所以所謂的「中國傳統倫理」,雖然聽似觀念保守,但卻允許了處在權力核心的「父親」擁有完全自由的婚姻形式──當然,只有能掌握世俗權力的男性享有這種自由。因此,許多人喊著要「讓婚姻恢復傳統」,其實喊的只是這些人幻想中的傳統。台灣的婚姻制度緊扣的是基督教傳統的一夫一妻制,根本與中國傳統沒有太大關係;中華文化影響台灣的不是婚姻制度,而是家庭與家族的構成型態,但事實上過去這種以農業社會為核心的大家族制度也逐漸隨著社會型態改變而崩解成小家庭制。貴古賤今是沒有意義的事情,因為環境的改變終究會改變人類的思想、信念與生活方式。當大家庭以及男性核心瓦解之後,再也沒有媳婦必然要與夫家同住並且為夫家奉獻自己的青春──這直接導致了「婚姻是兩個家族結合」的概念崩解。從社會實然面看來,過去家庭與宗族之所以重要,是因為過去的生產單位是以「家」,因此家人同時還是你的同事或者朋友;但當生產單位變成「組織」的時候,家人、同事與朋友圈往往互不重疊,也因此家族對個人的影響勢必大不如前。因此,現代社會對婚姻的概念勢必只會越來越趨向是「兩個人的事情」而非「兩個家族的事情」

這也就是為什麼現在支持多元成家的人的大都會提到「相愛的人就應該可以結婚」或者「結婚是兩個人的事情」之類,因為愛優先於婚姻,在婚姻關係中的雙方的意志就能決定一段婚姻的開始與結束。在現代這種帶有離婚制度的婚姻制度下,神、社會與家族都已經無法在婚姻中扮演關鍵性的地位,完全回到以個人為核心。在離婚得以實踐、婚姻並非一種社會契約之前,男女之間的愛是一種基督教婚姻制度中的附屬品;但當結婚與離婚緊扣著「雙方是否相愛」時,婚姻反轉成為愛的附屬品。換言之,因為愛所以我們許下承諾決定結婚,但沒有愛之後,這個婚姻的承諾就可以任意解除。因此,當這種以雙方為核心的婚姻制度一旦確立,就已經決定了總有一天會變成「只要兩人相愛都可以結婚」這樣的結果。再加上現代社會對婚姻概念的改變、男女逐漸平權女人不再是男人的附屬品、嬰幼兒死亡率大幅下降,過去中世紀的婚姻觀念與制度,已經難以在現代社會展現出強大的穩定力量。因此,任何人如果說婚姻制度會因為同志婚姻合法化而崩解,那是完全倒因為果的說法。事實是:時代的變遷與人類對婚姻的認知,直接弱化了婚姻制度穩定社會的能量。我們必須理解一件事情,人類的生活模式以及需求永遠優先於制度,制度只是工具,契約式的婚姻度更是如此;簡單地說,同志婚姻合法化是婚姻制度為了適應人類制度,開始走向現代化的一環。未來婚姻制度還會怎麼改變,我們都不知道,但至少我們在台灣,當下必須處理的議題就是同志婚姻合法化。

五、檢視同性婚姻的論據

這一段沒有什麼大概念,我挑出幾個比較具有代表性的來談。

1.支持同性婚姻會導致一夫多妻、人獸交、人與物結婚
關啟文認為,支持同志婚姻者會促使一夫多妻制(也就是包二奶)復辟,這是一種自由主義式的無止盡的人權擴張。然而,暫且不論支持同志婚姻者仍擁護一夫一妻制,而法規的修改也並沒有調整兩人為一個婚姻單位的觀點。最重要的是,一夫多妻制本身就是一種相當具有異性戀意涵的制度,暫且不要說多數支持同志婚姻者並不支持一夫多妻制,這種很異性戀的制度也要推到同性戀身上真是相當奇妙的事情。關於人獸交、人與物結婚等各種奇妙的論述,也都緊扣在「人權無限擴張會毀滅婚姻制度」這點。

關啟文甚至直指:「不少同運活躍份子已公開承認,他們爭取婚姻權的背後,不單是要求過正常的家庭生活,而是希望透過同性婚姻徹底摧毀傳統婚姻的概念,並且主張「家庭」可以由一妻多夫、一夫多妻和群交組成。他們最終的目標是要破除人們對雜交(多個性伴侶)的限制。例如Michelangelo Signorile在《Out!》雜誌中寫道,同性戀者應「…努力爭取同性婚姻的權利和有關福利。一旦成功,便去重新界定整個婚姻制度…[我們要]揭穿婚姻的假面具,進而改變古代殘留下來的婚姻制度。…女同性戀者和男同性戀者所能採取最顛覆(且或許令整個社會受惠)的行動,就是根本地轉化『家庭』的概念。」就像關啟文指責為什麼支持同性婚姻者都認為反同志婚姻者就是基督徒一樣,那麼我們也可以反問關啟文:「為什麼你認為支持同性婚姻的人都支持破壞婚姻制度?」而且這裡有一個邏輯問題,如果同性戀的目標是要毀滅婚姻制度,那同性戀為什麼要爭取結婚權?關啟文沒有直接回答這個問題,但如果從整篇文章的命題與立意看起來,他認定了「同性戀只是單純為了毀滅異性戀的結婚制度而爭取結婚權」,因此才會從頭到尾都覺得異性戀的權益受損。但真相是:即使婚姻制度會毀滅,那跟同性戀婚姻無關。所有的反同志婚姻者不妨思考一下,現在這一刻有多少異性戀正透過婚外情、棄嬰、離婚等行為不斷「毀滅婚姻制度」──而這一切,從來都與同性戀毫無關係。

2.陰莖插入陰道的性交法是婚姻的充要條件

生物學的事實告訴我們同性性交與異性性交有本質上分別──只有後者原則上可繁衍後代和建立一個自然家庭(natural family),前者則根本不可能。[自然家庭是指一個家庭裡的孩子都是父母的親身後代。]這有生理學的基礎,對人的心理和行為的意義也有很大影響。從兩性性器官和生殖系統的基本設計就可看到,異性性行為原則上能達到兩性互補、成為一體的目的,我稱這為一體的結合(one-flesh union),這同時包括心靈的結合和性功能的結合。而且繁衍後代的可能性標誌著愛的延伸性和開放性,不單是兩個人的慾望表達。同性性交則永遠表達不到以上意義,存在著一種不完整性。
...雖然有些異性戀夫婦是不育的,但他們的性行為類型與其他異性戀者無異,因為他們身體的結構的基本設計與其他異性戀者也一樣,只是在某些關節出了差錯,以致原來設計的目標不能達成。不育的異性戀夫婦之間的性行為仍然是與同性戀者的性行為截然不同的,這就例如一個壞了的電視機仍然從它的設計看出它是一個電視機。(See George) 婚姻法保障的是一體的結合,這種性關係原則上是與生育掛勾的,但這是從大體的結構和設計著眼,而不是指個別的性行為,因為就算是男與女的交合也不是每次都導致生育。


這整段的邏輯相當有趣。假設關啟文認為「同性性交則永遠表達不到以上意義(心靈結合、性功能結合、繁衍後代、愛的延伸性與開放性),存在著一種不完整性。」而這個不完整性僅來自於繁衍後代,那麼確定不孕症的夫妻也將永遠存在著一種不完整性;最後一句的邏輯根本亂七八糟,即使男女交合不是每次受孕,但重點是「不孕症者就是永遠不會透過自然性交受孕的人」。因此,我們可以從第二段確實理解到性交(陰莖插入陰道)才是關啟文認定的「婚姻的充要條件」,只要符合陰莖插入陰道這個條件,即使不能生育、性關係存在著不完整性,也都不構成問題。

在關啟文的整篇文章的論述中,的確可以看出他反對陰莖插陰道以外的性交法,尤其厭惡肛交。在此我們要提問的是:為什麼陰莖插陰道應該是婚姻的充要條件?為什麼肛交或者口交就身心不完整、性交就可以達到身心完整?但我們更想知道的是:像這種顯然還停留在中世紀時代對於婚姻與性關係的論調,到底為什麼會出現在二十一世紀?而我們身處二十一世紀,到底有什麼理由應該要接受這種五百年前就應該消失的想法?

3.同性戀的生活淫亂、不正常且不穩定

由於男同性戀者其中一個主要性交方式是肛交,而肛門可不是設計給性交的場所,所以同性戀者很易感染多種性病、肛門癌和直腸癌等疾病。(參Dailey 2003, ch. 8) 除了身體健康問題外,同性戀者的精神困擾也比異性戀者多,看來同性性行為對身體及精神健康造成不少負面影響。
.....這些事實有重大涵義:第一,主流的同性戀生活方式是不大健康的,社會沒有理由提倡這種生活方式,但同性婚姻法正正是對同性戀生活方式的肯定和提倡。第二,支持同性婚姻者假設了同性戀與異性戀有同等價值,但事實上前者比後者在健全性和穩定性方面都大為遜色,那就是說並不應一律看待兩種生活方式。第三,同性性行為/同性婚姻至今仍有很大爭議性,而原則上否定異性性行為/異性婚姻的人卻有如鳳毛麟角,在社會或文化認受性方面也不能說同性戀跟異性戀是等同的。
把差別對待等同歧視是在誤解和濫用「歧視」的概念,加拿大法學家Dale Gibson:「縱使某種區別使某些人承受『負擔、責任和不利之處』,這也不必然構成歧視。」[70]只有當那些差別對待是不合理的,差別對待才構成歧視。難道不讓十歲孩童拿駕駛執照,或不許盲人作機師,也是歧視嗎?另外,只有那些產生實質影響(substantial)的歧視,才是法律應考慮的。假若婚姻制度是一種肯定,而同性戀在重要層面上沒異性戀那麼值得肯定,那讓異性戀者結婚但不讓同性戀者結婚,不能說是歧視。

我不知道看到這一段的時候,會有多少醫生、心理學家以及法學家會想要跳出來反擊,但我想應該多到驚人。

首先,像這種把「肛交」跟「同性戀」畫上等號的說法非常常見,一方面是資料不足以無法論證男同性戀是否都喜歡或者經常肛交,另一方面是,在許多人眼中彷彿沒有女同性戀這個族群。如果依照關啟文對於性交帶來的疾病的擔憂,那我們應該也參考一下子宮頸癌的例子。醫學研究指出,沒有性生活的女性幾乎不會產生子宮頸癌,而愈早有不當的性生活,往後便愈容易產生子宮頸癌;而在性伴侶方面,越多男性性伴侶,其罹患子宮頸癌的機率更是有顯著的增加。這個角度來看,最應該得到支持的是「女同性戀的性關係」,因為她們不但性關係的頻率最低,同時也是最不可能感染性病的族群。換言之,如果真要深刻探討性濫交、性病與性交帶來的癌症問題,那麼問題可能是「男人」這個族群,而不是「同性戀」這個族群;真正的原因可能是陰莖,而非陰莖插入的部位例如陰道或者肛門。從另一個角度看來,假設我們去掉個體差異,接受「男同志的性生活頻率大於異性戀大於女同性戀」這項可能是最貼近現實的結果,從男同志與異性戀的比較看來,平均而言男同性戀的性生活頻率的確高於異性戀。但顯然關啟文基於某種奇妙的因素眼中只有男同性戀,以及肛交,完全無視女同性戀。如果把男同性戀跟女同性戀加起來計算,很難直觀地看出「同性戀的性生活較異性戀頻繁」;但如果我們用「性別」當作主要因子來看,則能看出,「男性的性生活比女性頻繁」。這非常合理。因為就生理學的角度而言,男性受到睪酮素影響,性需求本來就比女性來得更大。整體說來,當我們在談論性病、性交帶來的癌症、以及性生活頻率時,採取「性別」當作主要的因子比採用「性取向」還要來得有意義,因此目前絕大多數以病理學觀點支持或者否定同志婚姻的論述,我認為都不足以參考。

其次,當目前的社會氣氛跟社會制度傾向對同志不利的時候,我們很容易想像的是:那些外貌氣質與異性戀生活作息相近的同志,很可能是隱藏身分的一群;相對的,那些喜歡玩鬧,也就是關啟文口中「不健康」的同志,很可能是更容易被社會看到的一群。任何研究資料,我們都可以非常合理地懷疑如何抽樣──假設,抽樣的族群都是這些容易被社會看見的同志,那麼這個結果根本沒有意義。讓我舉個例好了,如果我今天到金錢豹大酒家抽樣,針對異性戀的性生活頻率以及生活規律度進行調查,我可能會得到一個差到讓所有人驚訝的結果。但這結果有意義嗎?或者,我們應該用這個數據否定異性戀婚姻的價值嗎?如果異性戀不需要因為少數展現出「不健康」行為的人而犧牲婚姻權,那麼為什麼同性戀必須得因此犧牲婚姻權?

同時,綜合以上兩點我們可以理解兩件事實:同性戀的性生活並不比異性戀頻繁且不必然比異性戀有更高的致病可能性、社會氣氛壓迫了同性戀自在表現性取向的自由。因此,關啟文認為「同性性行為對身體及精神健康造成不少負面影響」顯然沒有扎實的立論依據。同性戀的精神困擾比異性戀者多,更大的可能性是來自於社會壓迫而非同性性行為。在一個充滿歧視的環境下,女性與弱勢種族具有明顯外在特徵,因此無法透過自我壓抑得到自我保護;但同性戀並不必然具有明顯外在特徵,並非男同性戀都是娘娘腔或者女同性戀都是男人婆(反之亦然,例如娘娘腔的男生不一定是男同性戀),這些在外表氣質上與異性戀毫無差異的同性戀,完全可以透過打扮或者行為表現讓自己看起來是個異性戀,以得到自我保護。台灣社會變遷調查顯然同意這個論點,認為4.4%的泛同志比例非常可能是一種嚴重低估的偏差。關啟文先生,你有想過為什麼這些人需要壓抑自己的性取向嗎?我想你沒有想過,因為你就是加害者,而歷史上多數加害者都沒有意識到自己的暴行──例如蓄奴的白人。說穿了,社會的偏見、歧視與敵意,才是造成同性戀族群的精神困擾主要元兇。我想你可能並不知道許多同志朋友為了爭取社會認同已經付出比異性戀更多的努力,最後卻依然得不到相同的讚譽;而我們,所謂的一般大眾,都願意支持所有努力的人。

此外,如果關啟文認為自己的「差別對待」不是一種「歧視」,那請告訴大家,你該如何面對生活健康的同性戀?如果任何人在理解一個人真正的生活模式以及性格之前,已經預設了對方就是「不健康」且「不穩定」,然後還可以提出一個結論是「假若婚姻制度是一種肯定,同性戀在重要層面上沒異性戀那麼值得肯定,那讓異性戀者結婚但不讓同性戀者結婚,不能說是歧視。關啟文先生,請容我謙卑地告訴你,所謂的歧視就是「無條件地接受一種標籤化後的負面形象,並完全無視於任何個體真實表現出的特質與行為」。這個概念我們已經用了一、兩百年,而且絕大多數人都願意認同,不知道你怎麼看?

最後,關啟文先生,當你竟敢說出「主流」這個辭彙的時候,我想請教你,你說的主流是指多少比例?90%?80%?50%?30%?又或者你說的比重只有10%甚至5%,而這個比例跟異性戀沒有顯著差異?此外,我也想請教你,你說的「不健康、不穩定之於一種同志主流」,是指「絕大多數同志『是』這種人」,還是指「絕大多數同志『想』成為這種人」?在學術研究中,最困難的事情就是幾乎大規模收集到我剛剛提到的「隱藏同志身分者」的資料。我不知道你哪來的自信好說出「主流」兩個字,目前甚至沒有學者敢宣稱「同志的主流」應該是怎樣的一群人。如果根據4.4%這個很可能嚴重受到低估的數字粗算,台灣至少有一百萬個同志,現在,請你告訴我們,這一百萬個同志的「主流」到底是怎樣的人?你認識了其中幾個人?五十萬?七十萬?請問你認識了多少同志的生命經驗讓你有這種自信說出「主流」兩個字,請你告訴我們。如果你說不出任何「道理」,就預設了「多數同志都是不健康的人」或者「多數同志都想成為不健康的人」,那麼你有什麼資格說「不健康、不穩定的同志是主流」。

在你的眼中,台灣這一百萬個同志只是數據,都是不需要見面接觸就可以直接歸類成「不健康」且「不穩定」的人,但在我們眼中,他們是我們安定的誠實的值得我們珍愛的家人、同事或者朋友。你不認識他們,不了解他們的生命態度、性格、才華以及夢想,不了解他們對愛情與婚姻的憧憬與堅定,就妄自貼上負面的醜惡的標籤,你憑什麼說「不讓同性戀者結婚不能說是一種歧視」?請你回答我們,你該如何面對一位誠懇、聰明、努力、自律而又重視穩定感情的同性戀?


六、同志婚姻合法化...為什麼是台灣?

讓我們看看台灣現在的社會型態吧。台灣經歷經濟高速成長,從以農業為主轉型為以服務業為主,直接導致三代同堂的大家庭轉型成夫妻兩人為主的小家庭。在年輕夫妻無需與夫家同住的情況下,便直接促使婚姻的概念從「兩個家族的結合」逐漸轉變為「兩個人的結合」;這一方面造成人們挑選結婚對象時不需要考慮家族與責任只需要考慮自身的情感,另一方面更直接鬆動了婚姻與家庭(或者家族)的緊密結合。台灣的婚姻制度從不存在人與神的關係,反而是人與家族的關係影響甚大,這也是早期台灣採取一夫一妻制時的最大約束力;當婚姻與家族逐漸脫鉤之後,維繫婚姻制度主要約束力,便在於兩人的愛與意志。

因此,當兩人幾乎可以在沒有其他社會壓力下決定是否結婚或離婚時,離婚的比例一定會提升,這是毫無疑問的事情。從下表A10可以看出,2002年到2012年這十年間,離婚者的人口比率從2.0%提升到3.8%;2002年台灣總人口約為2250萬人,離婚者約為45萬人,2012年人口約為2320萬人,離婚者約88萬人,以絕對人口看來成長96%。從另一個角度看來,結婚人口也從143萬降低為132萬,降幅約為9%。相對的,當結婚與離婚都變成一種隨時可以簽字就聚散的契約時結不結婚似乎也沒差太多,而社會氣氛也傾向支持「同居不結婚」的可能性(見表E4e),因此同居人數也成長近75%。最後,對於單身者而言,由於家庭帶來的結婚壓力較以過去來得低,同時社會氣氛也傾向不認為「已婚者比較快樂」(見表E4a),因此單身人口成長了近20%。總而言之,從台灣目前的婚姻狀況可以清楚看出,婚姻制度已經開始逐漸鬆動,而這與婚姻的核心從「對家族的責任」轉移到「兩人之間的愛」顯然有極大的關係。


*本數據因為修改過項目,因此較難直接比較。值得的是,2002年有「不一定」這個選項時,同意者(含非常同意與同意)占24.5%,不同意者(含非常不同意與不同意)占29.2%;2012年去除「不一定」之後,同意者提升至31.0%,不同意者則大幅攀升至47.7%。換言之,選擇「不一定」者轉移至「不同意」的比例較高。



而當我們談到「家族的責任」時,其傳統內涵往往會以夫家加諸於丈夫與妻子為主,例如必需三代同堂、妻子必須照顧公婆的起居,以及最重要的「傳宗接代」。所謂「不孝有三,無後為大」,正說明了家族如何強調繁衍後代的重要性,並以此視為婚姻中最重要的任務。我認為台灣之所以能採用西方的一夫一妻制而絲毫沒有文化衝突的主因在於:兩者都是一種以男性為核心的父權體系,同時都以生養子女為基礎概念;西方是以教會與對神的信仰作為約束力,而東方文化(特別是華人的儒家傳統)則是以長輩與家族為約束力來源,兩者本質雖然不同,但同樣具有一種至高無上的權威性。

那麼,當世界多數國家都同樣接受了離婚制度、接受了婚姻是一種契約、經過了相同的工業化歷程,那麼為什麼在這麼多西方與亞洲先進國家都沒通過同志婚姻,這件事情卻應該發生在台灣?簡單的說,主要西方來自教會的約束力仍強,但台灣的家族的約束力已經弱化。西方主要國家皆為基督教國家,基督教徒占人口比例往往超過五、六成,因此許多西方國家光是卡在基督教教義的問題,就難以將同志婚姻合法化視作單純的公共制度議題,根本無法進入法制程序。台灣不是基督教國家,天主教加上基督教的比重大約只有4%~5%,主要宗教為道教以及自然崇拜宗教(合占超過七成);自然崇拜的宗教並不透過經典傳達教義,一方面不像佛教或者基督教(含天主教、回教)那樣得以產生佛學或者神學的抽象概念,另一方面也沒有任何類似律法的規範,幾乎毫無強制力可言。這也就是為什麼多數台灣人覺得「每種宗教都一樣,主旨都是勸人為善」,鮮少有人能區辨佛教或者基督教在宇宙觀上的差異。台灣的婚姻制度在沒有宗教作為約束力的情況下,單靠逐漸式微的家族權威,根本無法阻止婚姻進一步世俗化與契約化。換言之,這種由「人對神的約定」或者「人對家族的責任」轉移成「兩人契約」的現象在台灣實在是太過顯著,以至於台灣成為亞洲同志婚姻合法化最佳的發源地。同為亞洲先進國家的新加坡、日本與韓國,目前都還有很強烈的傳統家庭觀與社會階級概念,韓國甚至還是亞洲天主教徒與基督教徒比例最高的國家,都與台灣這種拒絕單一價值與否定權威的社會現況相差甚大。

這也解釋了為什麼關啟文、柯志明與反同志婚姻者不斷強調「生育」之於婚姻制度的重要性,但台灣目前社會主流卻更傾向接受以「愛與承諾」為核心的婚姻觀。台灣新一代的年輕人才剛從「傳宗接代的責任」中解放,根本不可能回過頭來擁抱這套以生育為核心的婚姻論述,這是一條不可能逆轉的道路,而且趨勢只會越來越明顯。因此,不論是因為生不起或者不想生,當台灣生育率不斷下降時,也將導致生育與婚姻的關聯性下降──因此,生育變成一種婚姻的附屬品,不是主因。兩人決定要不要在一起生活一輩子除了家族與宗教以外當然可以有其他理由,但顯然台灣人選擇了「兩人的感情」,也就是愛。下表J3的結果非常有意思。當台灣人在思考「已婚者在哪些情況下可以與配偶以外的人發生性關係」時,有超過四成的人選擇「夫妻雙方感情已經不存在」,其次是占了將近三成的「夫妻雙方達成共識」、約一成五的「外遇行為不傷害家庭時」以及不到一成的「性慾無法滿足時」。讓我們反過來思考這個題目,本質應該是「你認為婚姻中哪件事情最重要」,所以這些事情的破壞力最大。佔四成的「夫妻雙方感情」是指「雙方的愛」,三成的「夫妻雙方達成共識」是指「雙方的承諾或契約」,一成五的「「外遇行為不傷害家庭時」是指「家庭或者家族的責任」、「性慾無法滿足時」是指「性生活」;由此可看出,現代人認為在婚姻制度中「愛」大於「承諾」大於「責任」大於「性」的社會趨勢已經相當明顯。因此,在支持同志婚姻者擁抱「愛與承諾」、反同志婚姻者擁抱「生育與性交」的論戰中,哪一方會得到多數台灣人支持並且獲得最後的勝利,是非常顯而易見的結果。



結語:因著愛,我們前行

我認為,依照台灣目前的社會現況,同志婚姻合法化不但是「總有一天」應當實現的夢想,更是「現在此刻」就足以實現的正義。許多反對者大談社會共識,但社會共識從來不是實現反歧視政策的條件。暫且不論所謂社會共識到底應該需要多少比重的人共同認定才能算是「共識」美國在廢除蓄奴、通過黑人參政、通過窮人參政或者通過女人參政與擔任公職時,都引發極大的社會爭議──這些爭議在當時沒有解決,社會甚至得花了非常久的時間才能消化這些衝突。直到今日,這些我們看來「從有人類歷史以來就應該理所當然的法案」才真正在美國形成共識。

政策必須走在時代之前。如果那些反歧視的政策在當時沒有通過,而美國政府始終抱持「我們要等到產生社會共識再執行」,我可以非常明確地說:這些爭議至今根本不會有共識。因為既得利益者永遠不會放棄剝削他人的權力,只有將這些既得利益者的刀刃拔出受歧視者的胸口時,未來的人們才會理解「原來所有的刀刃都不是一開始就應該插在這些受歧視者的胸口」,而這個社會的傷口才可能隨著時間慢慢復原。

現在台灣許多反對者的說法,例如:同志婚姻會造成人獸交、性濫交、破壞婚姻制度、性別教育錯亂、更多兒童被「教導」成同性戀、愛滋病氾濫,這些說法都讓我們聯想起過去的某些說法。例如黑人參政可能會導致政府剝奪白人權力、美國被非洲國家侵占、黑人如果當上總統該如何代表這個國家,甚至是:黑人生來就是奴隸,白人生來就是主人,主人受奴隸領導根本違反聖經意旨。但是美國政府沒有剝奪白人的權力、沒有被非洲國家侵占,而目前美國總統歐巴馬正是一位混血黑人,如此違背聖經的事情也沒使上帝降下火雨並打開天界之門。或許你認為美國離我們很遠,但讓我們想想職業婦女在台灣的例子吧。在已婚女性的工作權得到大眾認同之前,也有許多質疑的聲浪例如:已婚婦女工作會跟小孩子的關係疏遠、偶爾兼職還可以但全職工作會對家庭生活有不好的影響之類,現在我們也都了解,這些懷疑雖然乍聽之下言之成理,但事實上不但沒有太強的邏輯因果關係,骨子裡甚至滿滿都是歧視。

台灣只有一點與美國不同,就是台灣過去沒有因為弱勢、種族或者性別,因此產生在法律上的參政權或者工作權的歧視問題。台灣甚至在實行民主制度後很快地就意識到性別以及弱勢者可能會因為隱性歧視而永遠無法進入立院,在追求平衡弱勢的前提下,保留了女性以及原住民立委席次。換言之,如果台灣能通過同志婚姻合法化,不僅能成為亞洲第一個同志婚姻合法化的國家,更重要的是,這是我們完全依靠自身的公民力量,真正實踐人權與平等價值的第一步。

當社會上還有三成的反對者質疑「支持者不過是在追逐一種根本不屬於人權的世界潮流」時,任何人都應該要充滿勇氣與自信地回應:「不管今天通過同志婚姻法的國家有多少,當我們認為這是人權的重要一步時,我們就應該去做。這根本跟潮流一點關係也沒有,而是出於一種更高的平等精神。」

我們正站在時代的轉折點上,這是我們決定要該前進,還是維持現況的時候。

讓我們看著未來,想像一下,我們在世界的民主自由歷史上將留下多麼重要的一筆;想像一下,我們創造出的自由友善環境,將磁吸多少天賦優越、有利於發展藝術產業的華人與亞洲人;想像一下,我們終於超越了「順民」、「暴民」或「愚民」,真正落實「公民」的光榮一刻。

當反對者告訴你,你看這些同志過得很好啊,他們能工作也能正常生活,我們也沒剝奪他們的婚姻權,他們還是可以跟異性結婚啊!在那一刻,請想想你在日常生活中聽到過多少關於同性戀的「笑話」?去想想那些最重視性別氣質與性取向刻板印象的產業,在當中工作的同性戀是否真正能不偽裝自己壓抑自己?如果沒有,那就表示我們的社會在無形中正不斷剝奪同性戀的自由與快樂。

當反對者告訴你,那我們彼此退而求其次,來成立一個特別法,把所有婚姻中該有的法律現實權益通通都給同志伴侶吧!在那一刻,我們不要忘了白澳政策如何打著虛偽的平等以實踐歧視。任何形式的同志婚姻特別法都只會凸顯了異性戀婚姻制度具有一種不可取代的神聖性,而這種神聖性只能屬於異性戀不屬於同性戀──這依然是一種歧視,而我們知道,只要讓得利者持續取得不平等的優勢一天,得利者就永遠不會自省自己手上的刀刃是如何刺痛被歧視者的靈魂。

我有一位高中學弟,他是位詩人,也是同性戀。這十年來他總走在每一次同志遊行的最前方,用赤裸的身體與燦爛的笑容,告訴世界他有多快樂。他說,遊行就是派對,我們要讓這個社會看到我們最好的一面,用自己的生命去實踐GAY這個單字最初的意涵:快樂。

但我知道他是不快樂的。他的詩曾經狂妄而張揚,他的文曾經尖銳而燙手,那不是快樂的人會寫的文章。經過十年,當他的文字開始轉變得內斂而溫厚,開始如洋蔥般層層剝解自己的生命經驗以及靈魂時,我終於理解為什麼他曾經如此鋒利如刃,那是因為他不快樂,卻得告訴世界他很快樂。是社會在他的靈魂中灌了鉛,讓他沉重讓他掙扎讓他無法自由展翅自由飛。

現在該是改變的時候了,就是現在,不是未來任何一個不確定的時刻。為了我們的國家,以及在這個國家中我們所珍惜的人們,我們必須自信且勇敢地踏出這一步。讓我們一同選擇,一個關於愛的答案。同性戀、異性戀、支持者、反對者,每一張臉孔每一個人都是我們的同伴,這條路上我們不要遺漏任何人。讓我們因著愛,一同前行。


延伸閱讀
同性婚姻是人權嗎?
台灣社會變遷基本調查計畫第六期第三次調查計畫執行報告

留言

  1. 我同意關啟文說的,同志婚姻合法化最大的意義是衝擊既有的體制,並且讓同志得到與異性戀相同的結構權力──這句話對於台灣30.1%的反對者而言恐怕有如青天霹靂,但對於52.5%且逐年增加的支持者而言,卻是理所當然的目標。如果一個體制已經被多數人認定為錯誤,那麼為何不該改變?

    從這段話清楚看到作者功利主義的價值觀,但對我而言,是否支持同性婚姻並沒有對錯可言,只是個人的選擇不一樣而已。而且看作者拿美國奴隷制度來類比異性戀壓迫同性戀,實在是令人不能苟同,今天一男一女結婚怎麼會是壓迫了同性戀的自由呢?這是兩碼子事吧!這個稻草人紥得太離譜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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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因為同樣是人,卻不能享受同樣的自由,這不就是一種壓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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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我可以理解同性戀者感受到不平等的壓迫,但是異性戀的人的壓迫他們嗎?我是異性戀,我沒有壓迫他們。把制度範圍未涵蓋同性戀的需要看成被一般異性戀壓迫,這顯然是繆誤,這種指控我認為只是把自己當受害者而已,這種態度對爭取改變根本就行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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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我只覺得你在對號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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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功利主義?一個簡單的數據分析被扣上這種帶有負面色彩的詞彙還真是冤妄阿,照你這麼說,選擇忽略少數的同志族群他們渴望權利的訴求才是一個更大的功利主義吧?

      關於異性戀沒有壓迫同志族群,你對壓迫的定義還真是狹隘,壓迫只能是看的見的傷害行為?任何外在環境對個人內在的衝撞都是一種壓迫。就像置身在不同的國家,周遭的人就算什麼也不做,光是四周的文化衝擊也會對你產生壓迫感。同性戀從小到大接受到的外在訊息永遠都是對自己的一種否決,這個社會無形之中給予他們疏離和侷限感,他們不是弱勢?"理解"兩個字說出來很容易,但你真的理解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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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用「功利主義」有些貶低之意,還是用「效益主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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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只能限定「一男一女的結婚」沒有壓迫了同性戀者的結婚自由?不然該說「感恩」,這種婚姻要求真是對同性婚的祝福?沒人說「同人」壓迫了同性戀者,但關啟文等「異性戀者」壓迫了同性戀者,不是嗎?或許「同人」可以解釋目前台灣民法婚姻制度範圍是「未涵蓋」同性戀的需求,不過反對者可沒這麼想喔!他們可是直接挑明了說:不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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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拿美國奴隷制度來類比異性戀壓迫同性戀是因為,現在看回奴隷制度是相當荒謬的就因為社會錯誤的價值觀使一樣是人類不能有相同的權利。所以同性戀應該跟異性戀一樣享有可以結婚的權利而不是因為人本質的不同就剝奪他們結婚的權利。說白了,不是因為你的另一半是男是女,你們一起養十幾年的小孩在一方死掉後就會因為沒有撫養權而被送到寄養家庭,或是對一半死了你連基本的權利都沒有因為法律不承認兩人的關係。這真的是一種壓迫,只是同人你不是被壓迫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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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對您而言,
    "是否支持同性婚姻並沒有對錯可言,只是個人的選擇不一樣而已。"
    "一男一女結婚"這件事本身也的確沒有壓迫同性戀的自由
    但是"只讓"一男一女結婚,就是壓迫了同性戀的自由

    但是有一件事情很重要,
    異性戀遇到真愛可以選擇婚姻,也可以選擇不婚,
    同性戀卻連這選擇權都沒有

    婚姻只讓"一男一女"享有,就是壓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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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作者不是說過愛與承諾不是婚姻可以做得到,而是承諾後的自律,所以怎麼可能沒有選擇呢?社會的進展和法律的周詳是可以討論的,但如果對改革反對者動不動以壓迫者的大帽子扣下去,沒有尊重對話不下去,問題也是無法解決的,因為這時候人們表達的不是理性,而是情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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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對您來說,您有得選
      但是對少數人來說,沒得選

      所以社會的進展跟法律的周詳才要再被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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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哈哈,你看清楚Sean Huang 的本質了,學商的思維模式本就帶著功利主義,作者在商業領域打滾太久,標準的商人腦。

    http://readandanalyse.blogspot.tw/2013/08/blog-post_13.html
    他這篇我實在很喜歡,我可以確定他大學是讀商學院的,其實小弟也是讀商學院的,我們有共通的地方,所以很容易對Sean Huang 起共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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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作者的文章我很多地方都有共鳴,只是他的一面倒,激起我天平座命宮性格的反向思考質疑。功利主義強調的是大多人的幸福,但以人的獨立思考的理性來看,功利主義忽略少數人的個別性卻是不大好的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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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關的文畢竟只是一篇反方的無腦文,有腦文長這樣
      http://anntw.com/articles/20131205-jQu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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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好精彩的一篇文章,唯一有問題的是南美洲有三個國家已經通過同性婚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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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作者已經移除這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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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http://www.youtube.com/watch?v=JoJ6j0E7inU

      另外針對你這篇的回覆,
      http://www.youtube.com/watch?v=1Os-pI79_k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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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婚姻制度的存在是為了讓兩個相愛的人有"合法"的保障。為什麼兒童不能結婚?不能結婚的兒童沒有人權?兒童因為知識和思想水準的成熟程度不同而分為限制行為能力(0~7),部分行為能力(7~14)人。這樣說好了,成年人(滿20歲)未受監護宣告的人有能力及義務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兒童則無。這也是為什麼兒童無法依照自由意志結婚的原因之一。近親戀不能結婚考量的是近親生殖的小孩有基因上的缺陷,同志並沒有這樣的疑慮。人獸戀跟人屍戀更不用說,無法證明雙方在相愛且同時有意願的情況下為何要證明他們婚姻存在的必要?
      "立法",是為了保障這項權益,使任何人的這項權益受損時有法可尋有法可爭。我們(異性戀者)在面對結婚時有選擇要與不要的權利,同性戀者則無,這就是實質上的壓迫,也是為什麼要爭取這項法條平等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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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兒童不能結婚是因為其心智尚未成熟,因此不僅婚姻,在許多法律上都不具有自主權,怎可引以與同性戀相提並論。

      再者,
      如果婚姻是以繁衍後代才存在,那麼應該所有人在婚前都必須強制接受是否不孕的檢查,一旦檢查出不孕的情況,在無法治癒之前,都不該允許其擁有進入婚姻的權利。
      同樣的,對於黃昏之戀或頂客族,也應採取一樣的態度,因為他們沒有繁衍下一代的能力/打算,因此,他們也沒有進入婚姻的權利。

      這位網友是否太狹隘去規範"婚姻"的意義了?

      最後,

      同志婚姻只是希望,當成人異性戀擁有一男一女的婚姻形式時,
      成人同性戀也得以有同樣的權利。
      異性戀不必去論證其他形式的婚姻 (如超過兩人的同性戀, 兒童戀, 近親戀, 人獸戀,人屍戀等等) 不能形成婚姻,就得以擁有"一對一婚姻"的權利,而為何同性戀卻需要去論證之後,才得以享有"一對一婚姻"的權利?

      倘若不是立足在"異性戀地位優於同性戀"的前提下,
      何以"單純要求擁有同樣權利"卻要被反對?
      或被要求"論證"某些東西之後才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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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不好意思,因為要對留言做一些修改,所以刪除了。 再次貼出來

    我不認為這篇回應有說服力。 關啟文在"同性婚姻是人權嗎"一文中對婚姻制度的看法我認為是準確的. 婚姻是一種制度. 制度之所以需要被建立,是為了提倡某些美德,否定某些價值. 制度必定有價值判斷,有排斥性, 所以不能平等.

    兒童也可以有真愛,但是兒童就是不能結婚, 那麼兒童就沒有基本人權了嗎? 不是, 是兒童沒有資格結婚.

    如果人類天生是無性繁殖, 婚姻制度不會出現. 追根究底,婚姻是以繁殖後代,培養一個適合後代生長的環境, 為人類生存的長遠利益為目的, 為了鼓勵人們這麼做,所以出現了婚姻制度.

    根據婚姻的定義排斥,因此同性戀沒有資格結婚. 要支持同性戀納入婚姻制度, 同性戀者不是訴諸人權平等. 而是論證同性婚姻也能做到以上的目的.

    同時,同性戀者也必須論證為何只有一種形式同性婚姻 (男男/女女) 可以,但 跟其他形式的婚姻 (如超過兩人的同性戀, 兒童戀, 近親戀, 人獸戀,人屍戀等等) 則不能. 否則的話,在每個人,無論什麼形式都可以結婚的情況下,婚姻制度根本沒有必要存在

    在同性戀還未成功論證這兩點之前,卻爭取婚姻權利,事實上是一種橫蠻, 不講資格不講實力,人有我也要有的極端平等主義. 雖然對你們平等,但對其他人不公正.

    最後我要點出的是你的一個論點 -- 真正瓦解婚姻制度的起點,是「離婚」. 這樣的說法是奇怪的. 因為有人離婚,也同樣也有人結婚,怎麼會瓦解呢? 我們可不能說令人類滅亡的原因是死亡,因為還有人類出世的啊

    真正瓦解婚姻制度的, 正正是這種極端平等主義. 當每個人都有這個權利時,就不存在制度了. 所以吃飯不需要建立一個制度, 放屁也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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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來就不需要制度,因為制度在某種程度而言就是放屁。
      你不去殺人的原因是因為法律制度規範殺人有罪嗎?不是吧,是因為殺人對自己沒有好處,沒啥原因犯不著如此。
      真正規範約束人行為的,難道不是以利人利己為考量,為了好好地在社會上生存下去嗎?
      法律是保障人的權利義務,法律是想辦法讓人人平等,並且在合理的情況下保障每一個人的權益。
      除此之外,制度法律啥的,真的就是個屁。
      需要法律制度才能活下去的這種人,請問你跟禽獸有啥兩樣?跟馬戲團裡的動物有啥兩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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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所以,最後這個世界不再需要婚姻了? 那對我們這些維護傳統婚姻的人來說,公平嗎? 這難道是我們想要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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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如果人類天生是無性繁殖, 婚姻制度不會出現. 追根究底,婚姻是以繁殖後代,培養一個適合後代生長的環境, 為人類生存的長遠利益為目的, 為了鼓勵人們這麼做,所以出現了婚姻制度.

      某個角度而言這句話還是有點道理, 因此我比較贊成多P成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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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這就是你的盲點所在,為什麼你所謂的婚姻的價值,僅僅因為法律開放同性也可以結婚,這價值好像就會分崩離析?請告訴我,同性婚姻在哪一個點上,影響到異性婚姻了?
      僅僅因為開放同性婚姻,這世界就不需要婚姻了?對異性婚者就不公平了?
      我不知道你到底想要什麼。
      但是我支持同性婚姻的原因,是希望這社會上更多找到幸福的人,也能享受法律的保障,減少許多人倫悲劇。
      我深信,社會上每多一個幸福的人,就多一顆幸福的心,每多一顆幸福的心,會加速這社會的美好與良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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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LOL說「婚姻是以繁殖後代,培養一個適合後代生長的環境」,那你應該更同意一夫多妻,生不出來的則可任意休妻,否則你也無法交待,不生的為何可以結婚?生不出來的為何可以逞其私慾,自私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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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兒童不能結婚, 恰恰實力跟資格的問題,所以我的論述還是成立的. 那么是不是只要心智成熟就可以結婚了呢? 不見得吧。母子就不能結婚了.

    如果近親戀會生下不健全的后代,那么父子戀就不會了吧? 結紮了呢? 也可以對不?


    如果近親戀會亂了倫常而被禁止,那么兩個母親或者兩個父親就不會亂了倫常? 當母親可以是男人,父親可以是女人,倫常還重要嗎?

    至於異性夫婦不能生育的問題,關啟文的文章已回答,我就不回應了

    如果是要享有異性戀夫婦福利,同性戀者非得透過婚姻法不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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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很奇怪,同性要能結婚,就要得解決兒童不能結婚及近親不能性交的事實,否則,同性不能結婚。那殘障人士要爭取無障礙環境,也得解決遊民及外配爭取平等人權的困境?否則沒有人人平等及不會論述,就得繼續被歧視,繼續只讓一部分人享有權利?這種傲慢和中共看待台灣不是一個國家,不能加入國際組織有什麼兩樣?LOL納的稅比較多嗎?又有什麼資格要求和大老板平起平坐,享有等量人權?
      順便提醒LOL,同性婚不是不能生,是政府不准生。
      台灣目前法律早就准了部分亂倫行為,更將部分亂倫性行為除罪化,以及默許部分通姦行為除罪化。
      也許你很清高,很自命道德,抱歉!上述行為都不是同性戀造成,也不是同性婚造成,而是你一直在認同中而成立!
      有空多讀點書吧!我有把你當人看!

      刪除
  11. 論證同性婚姻的合理性的責任當然是在同性戀者一方,異性戀則不必。因為現在是同性婚姻要被納入原本只屬於異性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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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回覆樓上,這些婚姻的形式差異很明顯…。
    同性戀:是成人,有能力組成一個家庭,並且有權利訴求婚姻平權。
    兒童戀:未成年,沒有能力生存,更不用說組成家庭了。
    近親戀:會造成基因變異,會繁殖社會負擔。
    人獸戀:獸不會說話,不會說我愛你,也不會簽名蓋章。
    人屍戀:屍體沒有任何行為能力,不會主張要獲得婚姻平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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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請問同性戀者想要享有異性婚姻的福利,可以透過哪些方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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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本來就不需要制度,因為制度在某種程度而言就是放屁。
    你不去殺人的原因是因為法律制度規範殺人有罪嗎?不是吧,是因為殺人對自己沒有好處,沒啥原因犯不著如此。
    真正規範約束人行為的,難道不是以利人利己為考量,為了好好地在社會上生存下去嗎?
    法律是保障人的權利義務,法律是想辦法讓人人平等,並且在合理的情況下保障每一個人的權益。
    除此之外,制度法律啥的,真的就是個屁。
    需要法律制度才能活下去的這種人,請問你跟禽獸有啥兩樣?跟馬戲團裡的動物有啥兩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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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父子、母子、父女、母女這些關係本身就不需要婚姻的保障就有家庭的福利了,請回到無血緣之同性婚姻平權的議題上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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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作者已經移除這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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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為什麼我們要定義婚姻為兩個人呢? 套用同性婚姻支持者的話,這豈不是數目歧視嗎? 為什麼我們一定要把婚姻定在沒有血緣的關係上呢? 這豈不是血緣歧視嗎? 為什麼我們要將婚姻定義在生活保障上呢? 你們不是談愛的嗎?

    再補充一點

    版主要提出一套叫「愛與承諾」為核心的婚姻論述,估計又是幾萬字的長論文,我為他的毅力折服,但是我認為這個論述不會成功

    不關你賦予婚姻多少的內涵,婚姻的本質從來也不會改變-- 它是一種制度. 而一個沒有原則,人人怎麼做都可以的制度,不可能神聖,也不可能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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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就是因為這個制度非常的爛,才要去改變它。
      至於神聖?省省吧,我結婚十幾年了,我和身邊的友人從來不會用"神聖"這兩個字來形容婚姻制度。
      請你搞清楚,神聖的是人性,而不是這套制度。

      刪除
    2. 我重新看了一遍,你這篇的最後一段,真是呼應了我之前說的:需要法律制度才能活下去的這種人,請問你跟禽獸有啥兩樣?跟馬戲團裡的動物有啥兩樣?

      希望你仔細去想想"制度"是什麼,為什麼會存在。
      制度是神聖的?那離婚這個制度照你的說法也是神聖,婚姻神聖離婚也神聖?當然不是這樣。而是,制度就只是制度,法律也就只是法律,nothing more。
      所謂的神聖,醒醒吧,不是法律而是人性!
      制度的存在,是為了公平地保障每一個人的利益!
      制度可不可以變?廢話,不然我們要立法委員幹什麼?
      制度本來就是可以改變的,一直都是啊,但他也一直存在啊。
      如果你期待一個制度是不可改變的狀態,那你去共產黨,去軍閥獨裁國家好了,那裏是你的天堂,領導人說的話就是聖旨。

      你的說法之所以讓人心寒是因為
      你把人性的高潔面剝奪降低到,一切的美好與良善,只是因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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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婚姻本來就是針對一男一女的結合,
      同性戀就去爭取同居法吧,剛好一男一女不結婚的也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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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所以,當同運發展到極至, 最後的結果必然是婚姻制度的瓦解. 在國外,已經有同運份子提出廢除婚姻制了. 因為以平等的論述作為進路,必然導致其他婚姻的形式也被摻合進來

    因為他們一開始只認識到婚姻的內涵 ( 愛,承諾),沒認識到婚姻的本質(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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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真想請教請問LOL對離婚的看法?請問離婚是否是婚姻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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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關於LOL的想法,提出個人的看法:
    "不關你賦予婚姻多少的內涵,婚姻的本質從來也不會改變-- 它是一種制度. 而一個沒有原則,人人怎麼做都可以的制度,不可能神聖,也不可能存在."

    試問,你有回去看你自己的留言嗎?? 請問婚姻哪裡人人怎麼做都可以的制度,你曾留言過,兒童不能結婚。
    此外,很多制度都是人人怎麼都可以的,那這些制度是否應該取消呢?

    "在國外,已經有同運份子提出廢除婚姻制了. 因為以平等的論述作為進路,必然導致其他婚姻的形式也被摻合進來"

    請問已經通過了嗎? 台灣有人提出來了嗎? 若這天真的來臨,我相信跟你站在反對的人,絕對不缺同性戀的人! 而贊成的人,也絕對不全然都是同性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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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看來你誤讀了我的意思。我說婚姻是一種制度,是為了說明凡制度都有排斥性,從不存在一種包涵各種可能的制度,因為這樣的制度不會神聖,也沒有必要。我們循著同性婚姻的立論邏輯前進, 勢必得為其他形式的婚姻也被納入裡頭,導致婚姻制度包涵了各種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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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1.為什麼要婚姻?
    當然就是為了法律上的保障阿
    剝奪他人受到保障的權利,不是歧視是甚麼= =

    2.婚姻的最終目的是為了繁殖?
    你們最好就不要避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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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作者已經移除這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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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如果根據關啟文以及許多反同志婚姻者的論述,同志婚姻將使婚姻失去穩定社會的力量,那麼我們該如何解釋目前尚未開放同志婚姻的許多國家,都已然產生結婚率不斷降低、離婚率飆高、無法成為穩定力量的現象?
    ---------------------

    我認為版主這個觀點完全是倒果為因 . 結婚率不斷降低、離婚率飆高, 正是自由主義思潮衝擊婚姻制, 恰恰跟維護傳統婚姻的價值觀背道而馳, 怎麼可以倒過來說是傳統婚姻造成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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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自由主義思潮,是人類整體進步的過程之一,你覺得現在有可能回到封建社會嗎?有可能回到中古世紀嗎?

      刪除
    2. LOL大大還扯自由主義思潮...所以你不喜歡自由主義,你比較喜歡中古時期的封建主義?
      LOL可能是處於烏托邦世界,以為結婚很簡單不用考慮未來共同的生活模式,想結就結;以為離婚這件事很輕鬆,只是因為太自由了、想離就離。
      很多家庭不像你的烏托邦世界裡這麼圓滿,在現今社會家庭悲劇造成的婚姻破裂很多,很多。請問,婚姻制度的(宗教)傳統、神聖的婚姻價值觀念等云云,能讓他們在已經漸不圓滿的婚姻裡感到幸福嗎?本文作者提到的異性戀的外遇、棄嬰呢?那回教傳統的一夫多妻制您認同嗎?還是你只認同你自認的(西方基督教)的傳統?
      異性戀自己本身就一直在破壞婚姻制度,倒是異性戀太自由破壞傳統了啊。怎麼不好好教育異性戀對婚姻的觀念,竟然是用阻止同性結婚來維護您所謂的傳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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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樓上的,讀點書吧!如果你要批評東歐國家的下場,很抱歉,他們就是因為沒支持同志婚姻而有你說的下場。如果你要批評支持同志婚姻國家的下場,想說哪一國呢?哪一個國家下場很慘呢?被上帝滅亡呢?舉個例吧!另外,台灣生育率第一低是高房價及高物價讓年輕人不敢生,不要牽拖到同性戀,就是你選出的執政黨立委,讓台灣生育率下降,你自己先懺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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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關於作者最後一段引用的數據,我必須說有86.5%的人跳答或拒答,這樣的抽樣會不會不具代表性?可以真的代表台灣社會現在的價值取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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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您好,關於(台灣新一代的年輕人才剛從「傳宗接代的責任」中解
    放,根本不可能回過頭來擁抱這套以生育為核心的婚姻論述)這段
    我認為可能說錯了,關啟文文章中一直有提到「承諾」在婚姻中不
    只有對另一半付出而已還包含對未來孩子的付出才正確,以我弟弟
    為例,我目前也未滿三十他更不能不算是新一代的年輕人吧,可是
    他會結婚卻正是因為不小心讓對方懷孕了而已,如果說年輕一代不
    可能回過頭來擁抱這套以生育為核心的婚姻論述,那他又怎會因為
    不小心發生的「生育」而以和對方結婚來負責呢?如果事實真如同
    運支持者所說結婚與生育沒有必然的重大關係的話,我真的無法想
    像那會讓社會上出現多少不負責任的人父人母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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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作者已經移除這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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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下面的回應可見
    純粹是價值觀的衝撞,沒什麼道理,說白了就是
    我才不管遊戲規則公不公平,總之我照遊戲規則走了那麼久,你就不能說改就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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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您提到:「當結婚與離婚緊扣著『雙方是否相愛』時,婚姻反轉成為愛的附屬品」,進而推論「當這種以雙方為核心的婚姻制度一旦確立,就已經決定了總有一天會變成『只要兩人相愛都可以結婚』這樣的結果。」

    您很準確地抓到了同性婚姻爭議中的核心問題,就是支持同性婚姻者認為「只要兩人相愛都可以結婚」,而反對同性婚姻者認為「婚姻本身就是一種特定男女關係的社會制度,不只是因愛結合」。

    簡言之,就是「婚姻是愛的附屬品」與「婚姻不是愛的附屬品」兩種觀點之間的爭論。

    但婚姻真的是愛的附屬品嗎?

    雖然現在社會的氛圍傾向「婚姻是愛的附屬品」的一方,但實際上,兩人結婚的理由卻是千百種(例如經濟考量、家族因素、未婚懷孕等),基本上只要符合人權的要求「自由」且「合意」即可結婚,在此情況下,「愛」只能視為「合意」的一種,而不是必然要件,也就無法支持「婚姻是愛的附屬品」這種說法。

    既然在現實狀況下,婚姻不是愛的附屬品、愛亦不是婚姻的必要前提,就只能說支持同性婚姻者提出的「相愛的人就應該可以結婚」是一種充滿個人成見的觀點。

    或許,退而求其次,支持同性婚姻者說:「雖然結婚不一定要有愛,但『只要兩人相愛都可以結婚』也可以是合意結婚的選項之一,每種結婚的理由都應該尊重。」但這樣的觀點,只會促成「只要合於社會制度,任何結婚的理由都應該尊重」的論點得到支持,也就是根本無法推翻現在婚姻對於「男女」基本要件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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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看的出作者費很大心思要反對關啟文
    雖然我不是很認同關啟文的一些說法
    不過基本上立場是一樣的

    既然有人說異性戀可以自由選擇結婚與不結婚
    同性戀卻連這點選擇都沒有
    這就是自由的壓迫

    這很有趣 講到自由、講到人權
    何不去深入思想 人為什麼有什麼絕對的自由、有什麼絕對的權利?
    根據什麼?根據哪個思想家、哲學家、政治家?而我們憑什麼認為他說的是對的?
    若思想的很深入,其實會有答案。而這個答案也正是這些洛克盧梭自然完美論的訴諸基礎,因此,跳到結果來說,人確是有基本一些的權利,不過這些權利是有限制的。不是你有言論自由就可以想說什麼就說什麼,不是你有結婚權就可以愛跟誰結婚就跟誰結婚,不是每個人都是人,就都應該用一樣的方式對待。律法的意義就是維持真正的公義,而公平是公義的基礎,而公平所指稱則是這些人權論者最大訴諸:相同事物相同對待,不同事物不同對待。
    同樣是人,我們會以心智不成熟來限制未成年人的結婚權,這不合理嗎?不,這很合理,因為同樣是人,但是人有所差異,為了在差異中維護公義,所以律法不是對所有人可以稱為人都一樣的對待的。同時,諸如此的婚姻法,都暗示著一個事實,我們基本上對婚姻有一定的想像與期待,而非「婚姻是兩個人的事,愛怎麼結就怎麼結」,果如此,所有婚姻限制應該全部取消。更深入地說,這種極端自由主義的思想也隨之應取消所有法律,因「每個人都是人」,這是現代愛情個人浪漫主義式的空洞見解,而所有人喪失人的理解,成為「人都是人,什麼都可以,都是平等的自由」的追逐者,社會學告訴我們這最後就會演變成權力決定權利,這是自由主義必然導致的可悲下場。
    因此,在作者反對時,我也反對你,也必定反對你,當你在理性批判夾雜冷嘲熱諷關啟文的時候,你反駁的內容根本都交代不清楚最根本的「權利」前提,這只是一篇思想不完整的習作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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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不是你有言論自由就可以想說什麼就說什麼→→所以你現在在說什麼?你不是也是想說就說嗎?

      不是你有結婚權就可以愛跟誰結婚就跟誰結婚→→你以後不跟你ˋ喜歡的、愛的、想要結婚的人結婚嗎?

      不是每個人都是人,就都應該用一樣的方式對待→→所以可以用不一樣的方式對待你嗎?那你覺得你可以被不是人的方式對待嗎?

      以上是抓你自己的語病,你自己恐怕都不知道你的表達是什麼、完不完整。

      你認為在差異中維護公義,因此律法不能所有人同樣對待。我認為你留這段話所呈現的意義是,一個正在享受差別待遇中的上位者,對下位者說「我剝奪了你的生而擁有的權利,是為了維護公義」,你有沒有覺得好像有哪裡怪怪的?

      你認為人們基本上對婚姻有一定的想像和期待,不是愛怎麼結就怎麼結→→如果你是男性朋友,我敢保證,大多數的女性朋友,對婚姻的期待就是,「愛怎麼結就怎麼結」XD,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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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思路很清晰的一篇, 推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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