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洪仲丘命案一審完整判決書尚未公布,但媒體與網路一面倒地認為十八位被告之量刑偏輕,引發巨大的爭議。洪仲丘命案固然可以說是長期腐敗的軍中文化造成的悲劇,但從這場悲劇的每個環節都不難看出,台灣完全是個缺乏法治精神的人治國家。
一方面是軍隊。中華民國軍方可以完全無視行政程序、只要上層想怎麼幹就可以怎麼幹,素來不是什麼新聞。當然,軍隊本來就是個不講理的地方,畢竟戰爭的時候敵人從來不會跟你溫良恭儉讓,拘泥於行政程序而輸了戰爭,最終只會賠上所有國民生命。戰爭時的軍隊重視結果甚於過程有其道理,軍官用再怎麼嚴酷的方式壓迫不服從管教的士兵都是合乎理性的判斷。對於戰時的軍隊而言,洪仲丘的行為可以說是過度自我中心,縱放他反而會造成士氣嚴重衰敗;要是因此輸了關鍵戰役,那也真不是拿他一條命可以抵消得了的後果。但問題是,中華民國身處和平已久,國軍甚至幾十年沒真正打過仗,用戰時的標準要求之顯然不合理。
我們可以理解,和平時代的軍隊為了隨時迎戰,仍必須用嚴格的法規維持維持軍紀;但嚴格的軍法並非只是用來約束士兵,更要用來約束軍官。士兵必須服從、軍官不得濫權,軍法是一種對雙方行為的約束與界線。換言之,軍隊中的人治色彩一日不除,這個組織就一日無法清明。
從目前公布的判決主文看來,法官顯然認為洪仲丘命案的本質是「一個刁兵遇到一群惡官」。如果洪仲丘讓范佐憲等人找不到理由罰他,或許法官還可以以此推論「范佐憲等人有共同虐殺洪仲丘的動機」;但洪仲丘有錯在先、犯後又態度不良,就讓一些想整洪仲丘的官得到正當的理由罰他。換言之,法官沒辦法證明「這群惡軍官蓄意聯合虐殺洪仲丘」,客觀證據更傾向支持「這群軍官各自有不同動機,並在每一個環節都出了一點錯,這些小錯累積起來共同殺了洪仲丘」這樣的結論。正因此,本案中的每一位軍官都得各自承受自身錯誤帶來的罪責,卻沒有一個人應該直接為洪仲丘的死負責。「犯意無法連結」不光只是個串不串口供的問題,任何人都可以不滿判決的結果,卻不能否定這個推論是根據客觀證據推得的「最可能貼近事實」的結果。
另一方面是輿論。洪案判決一出,輿論譁然,彷彿一時之間這又是「司法最黑暗的一天」。而批評的論述大都從結果出發「為何死了一個人沒有人需要負責」,卻鮮少有人透過理解法官的邏輯理解這件事情而是歸因到各種奇怪的因素例如:「國民黨開的法院就是黑暗」(政治力介入司法)、「馬英九不是說要管到底怎麼沒來管」(政治力沒介入司法)、「法官就是一群只會玩文字遊戲的人」(法官的素質)。這些話就跟小孩子替自己的行為找理由的時候一樣毫無道理,背後真正的命題其實就是「判決結果跟我期待的不一樣,所以一定有錯」。我認為洪案一審結果輕判,同時也可以理解法官的認定是基於一種面對客觀證據的理性。我在情感上不喜歡這個結果,但在理性上可以接受這個結果。這樣的態度才是一個民主國家的人民該有的司法素養不是嗎?
我有個律師朋友曾經說過一句話:「法律不是給你們這種不懂的人玩的東西。」這句話看似非常狂妄,對了一半也錯了一半。對的一半是,多數不懂法律的人往往會以個人的生命經驗與情緒妄自批判法律結果,而這種行為本身就是一種人治,完全背離法治精神;錯的一半是,任何人只要具有充分的邏輯思考能力,就能足以質疑法律結果,這卻是完全符合法治精神的作為。法律是一種理性主義精神的具體展現。台灣人最愛說「情、理、法」,也就是情大於理大於法;我認為這種想法一日不除,台灣的司法一天無法真正光明。法律規範本來就考慮過各種人性中的情感情緒、社會上的習俗文化、甚至是各種個案中可知或者不可知的因素,這也就是為什麼多數罪責都是為一種「範圍」。立法本身就預留了法官裁量各種要素的權衡空間。
真正的問題不在於一次兩次的判決結果,而在於:法律認定罪責、裁量罪責的標準到底應該寬鬆還是嚴格?在洪仲丘的案子中,台灣輿論強烈傾向認為軍方就是在死了一名士兵之後湮滅所有證據,因此所有相關連的軍官都應該以「殺人罪」論處罪責。老實說,這種民粹式激烈的論調,的確證明了此日為「司法最黑暗的一天」。用Google搜尋「台灣冤案」,第一個跑出來的結果是江國慶案。在1996年的江國慶案中,被害者是一名慘遭姦殺的五歲女童,嫌疑犯是20歲的士兵江國慶,證物是一團混了被害者血液以及嫌疑犯體液的衛生紙。嫌犯測謊未過,自白犯罪之後又指稱是遭受刑求屈打成招,但仍迅速處以死刑。江國慶案比洪仲丘案更有強力證據,但最後仍證明江國慶不是真正的加害者,而是另一名士兵許榮洲。
「錯殺一百」與「縱放一人」都是我們想避免的結果,但現實告訴我們:當我們把論罪的標準提高的時候,「縱放」的機率會跟著提高;當我們把論罪的標準降低的時候,「錯殺」的機率會跟著提高。這就像是統計學的型一錯誤(type 1 error)與型二錯誤(type 2 error)一樣,我們只可能調整我們對於假設的強弱,試圖求得某種平衡,但卻永遠不可能把兩種犯錯的可能性同時降為零;換言之,在資訊不夠充分的情況下,不論是「殺」或者「放」都可能犯錯。在法律論罪的標準必須具有穩定一致性的前提下,我們得面對犯錯的可能性。問題來了:「錯殺」與「縱放」到底哪個更為嚴重呢?歷史上無數男男女女老老少少的枉死者們給我們的教訓是:「錯殺」是一種更加難以承受的結果。不只是中華民國,世界各先進國家的法律,無不以此為原則──寧可縱放,也不能錯殺。這也就是為什麼法律高度重視每一個證據的來源與可信度、講究邏輯推論、質疑每一種可能性,並且接受最合乎理性的結果。
無知帶來恐懼,恐懼使人瘋狂。看到台灣媒體以及網路上一般民眾的發言,總不禁讓人聯想到歐洲中世紀時獵殺女巫的鄉民或者中國文化大革命清算資產階級的紅衛兵。神與惡魔、無產階級與資產階級、枉死的士兵與虐殺的軍官,將這世界一分為二太過容易。村上春樹說:「在一座巨大堅實的牆和與之撞擊的雞蛋之間,我永遠都站在雞蛋這一邊。」但女巫、資產階級以及姦殺幼女的士兵,在那些時代的人們心中也曾經都是牆,加害者與被害者的界線其實從來就不容易二分。「勇敢的小裁縫」這則格林童話講述小裁縫為了迎娶公主,運用狡獪的機智殺死兩個巨人。小時候我們讀這則童話會認為小裁縫聰明、巨人愚笨,並為了小裁縫的成功感到高興。長大之後回過頭來仔細思考,小裁縫為了自己的私利,欺騙了看似邪惡但事實上卻是無辜的巨人,最後甚至讓巨人彼此廝殺還當作是自己的戰功,根本不值得讚譽。說穿了,這就是種心理投射。當我們認為自己是小裁縫,殺死巨人就是我們的正義──即使巨人可能無罪。
熱血沸騰的正義是這個世界上最粗劣卑賤的東西。無需證據、無需邏輯、無需理性、無需嚴謹的因果推論,只憑著「對抗強權」的少年漫畫男主角心態就自許制裁邪惡的英雄,本身就是一種狂妄一種邪惡。當這種本質陰邪的正義普遍顯現於一個國家一個社會時,民粹就是無可避免的結果。歷史經驗告訴我們,當民粹開始摧毀律法與結構時,最終只會帶來自我毀滅;台灣自滅言之過早,但反智的氣氛確實不斷增強。要說司法已死,不如說民智從未活過。台灣司法何時能真正獨立不受輿論影響、台灣民主何時能真正回歸理性,這才是我們應該不斷自省的重點,至於洪仲丘案未來二審三審會怎麼判、會輕判還是重判,反而都是次要問題了。
一方面是軍隊。中華民國軍方可以完全無視行政程序、只要上層想怎麼幹就可以怎麼幹,素來不是什麼新聞。當然,軍隊本來就是個不講理的地方,畢竟戰爭的時候敵人從來不會跟你溫良恭儉讓,拘泥於行政程序而輸了戰爭,最終只會賠上所有國民生命。戰爭時的軍隊重視結果甚於過程有其道理,軍官用再怎麼嚴酷的方式壓迫不服從管教的士兵都是合乎理性的判斷。對於戰時的軍隊而言,洪仲丘的行為可以說是過度自我中心,縱放他反而會造成士氣嚴重衰敗;要是因此輸了關鍵戰役,那也真不是拿他一條命可以抵消得了的後果。但問題是,中華民國身處和平已久,國軍甚至幾十年沒真正打過仗,用戰時的標準要求之顯然不合理。
我們可以理解,和平時代的軍隊為了隨時迎戰,仍必須用嚴格的法規維持維持軍紀;但嚴格的軍法並非只是用來約束士兵,更要用來約束軍官。士兵必須服從、軍官不得濫權,軍法是一種對雙方行為的約束與界線。換言之,軍隊中的人治色彩一日不除,這個組織就一日無法清明。
從目前公布的判決主文看來,法官顯然認為洪仲丘命案的本質是「一個刁兵遇到一群惡官」。如果洪仲丘讓范佐憲等人找不到理由罰他,或許法官還可以以此推論「范佐憲等人有共同虐殺洪仲丘的動機」;但洪仲丘有錯在先、犯後又態度不良,就讓一些想整洪仲丘的官得到正當的理由罰他。換言之,法官沒辦法證明「這群惡軍官蓄意聯合虐殺洪仲丘」,客觀證據更傾向支持「這群軍官各自有不同動機,並在每一個環節都出了一點錯,這些小錯累積起來共同殺了洪仲丘」這樣的結論。正因此,本案中的每一位軍官都得各自承受自身錯誤帶來的罪責,卻沒有一個人應該直接為洪仲丘的死負責。「犯意無法連結」不光只是個串不串口供的問題,任何人都可以不滿判決的結果,卻不能否定這個推論是根據客觀證據推得的「最可能貼近事實」的結果。
另一方面是輿論。洪案判決一出,輿論譁然,彷彿一時之間這又是「司法最黑暗的一天」。而批評的論述大都從結果出發「為何死了一個人沒有人需要負責」,卻鮮少有人透過理解法官的邏輯理解這件事情而是歸因到各種奇怪的因素例如:「國民黨開的法院就是黑暗」(政治力介入司法)、「馬英九不是說要管到底怎麼沒來管」(政治力沒介入司法)、「法官就是一群只會玩文字遊戲的人」(法官的素質)。這些話就跟小孩子替自己的行為找理由的時候一樣毫無道理,背後真正的命題其實就是「判決結果跟我期待的不一樣,所以一定有錯」。我認為洪案一審結果輕判,同時也可以理解法官的認定是基於一種面對客觀證據的理性。我在情感上不喜歡這個結果,但在理性上可以接受這個結果。這樣的態度才是一個民主國家的人民該有的司法素養不是嗎?
我有個律師朋友曾經說過一句話:「法律不是給你們這種不懂的人玩的東西。」這句話看似非常狂妄,對了一半也錯了一半。對的一半是,多數不懂法律的人往往會以個人的生命經驗與情緒妄自批判法律結果,而這種行為本身就是一種人治,完全背離法治精神;錯的一半是,任何人只要具有充分的邏輯思考能力,就能足以質疑法律結果,這卻是完全符合法治精神的作為。法律是一種理性主義精神的具體展現。台灣人最愛說「情、理、法」,也就是情大於理大於法;我認為這種想法一日不除,台灣的司法一天無法真正光明。法律規範本來就考慮過各種人性中的情感情緒、社會上的習俗文化、甚至是各種個案中可知或者不可知的因素,這也就是為什麼多數罪責都是為一種「範圍」。立法本身就預留了法官裁量各種要素的權衡空間。
「錯殺一百」與「縱放一人」都是我們想避免的結果,但現實告訴我們:當我們把論罪的標準提高的時候,「縱放」的機率會跟著提高;當我們把論罪的標準降低的時候,「錯殺」的機率會跟著提高。這就像是統計學的型一錯誤(type 1 error)與型二錯誤(type 2 error)一樣,我們只可能調整我們對於假設的強弱,試圖求得某種平衡,但卻永遠不可能把兩種犯錯的可能性同時降為零;換言之,在資訊不夠充分的情況下,不論是「殺」或者「放」都可能犯錯。在法律論罪的標準必須具有穩定一致性的前提下,我們得面對犯錯的可能性。問題來了:「錯殺」與「縱放」到底哪個更為嚴重呢?歷史上無數男男女女老老少少的枉死者們給我們的教訓是:「錯殺」是一種更加難以承受的結果。不只是中華民國,世界各先進國家的法律,無不以此為原則──寧可縱放,也不能錯殺。這也就是為什麼法律高度重視每一個證據的來源與可信度、講究邏輯推論、質疑每一種可能性,並且接受最合乎理性的結果。
無知帶來恐懼,恐懼使人瘋狂。看到台灣媒體以及網路上一般民眾的發言,總不禁讓人聯想到歐洲中世紀時獵殺女巫的鄉民或者中國文化大革命清算資產階級的紅衛兵。神與惡魔、無產階級與資產階級、枉死的士兵與虐殺的軍官,將這世界一分為二太過容易。村上春樹說:「在一座巨大堅實的牆和與之撞擊的雞蛋之間,我永遠都站在雞蛋這一邊。」但女巫、資產階級以及姦殺幼女的士兵,在那些時代的人們心中也曾經都是牆,加害者與被害者的界線其實從來就不容易二分。「勇敢的小裁縫」這則格林童話講述小裁縫為了迎娶公主,運用狡獪的機智殺死兩個巨人。小時候我們讀這則童話會認為小裁縫聰明、巨人愚笨,並為了小裁縫的成功感到高興。長大之後回過頭來仔細思考,小裁縫為了自己的私利,欺騙了看似邪惡但事實上卻是無辜的巨人,最後甚至讓巨人彼此廝殺還當作是自己的戰功,根本不值得讚譽。說穿了,這就是種心理投射。當我們認為自己是小裁縫,殺死巨人就是我們的正義──即使巨人可能無罪。
熱血沸騰的正義是這個世界上最粗劣卑賤的東西。無需證據、無需邏輯、無需理性、無需嚴謹的因果推論,只憑著「對抗強權」的少年漫畫男主角心態就自許制裁邪惡的英雄,本身就是一種狂妄一種邪惡。當這種本質陰邪的正義普遍顯現於一個國家一個社會時,民粹就是無可避免的結果。歷史經驗告訴我們,當民粹開始摧毀律法與結構時,最終只會帶來自我毀滅;台灣自滅言之過早,但反智的氣氛確實不斷增強。要說司法已死,不如說民智從未活過。台灣司法何時能真正獨立不受輿論影響、台灣民主何時能真正回歸理性,這才是我們應該不斷自省的重點,至於洪仲丘案未來二審三審會怎麼判、會輕判還是重判,反而都是次要問題了。
刁兵會在退伍前乖乖的作伏地挺身作到死
回覆刪除真是好刁的兵呀
這篇分析師有失水準了
「一個刁兵遇到一群惡官」,那這就是一場賭博,刁兵賭惡官不敢玩我,惡官賭玩不死刁兵。好了,出事了。敢玩就要有承擔後果,這是成立的吧。現在刁兵已死,惡官不用付出相對代價嗎?法律上對蓋章是兒戲嗎?簽名就是要負責,而你單純認為事情是如此簡單,這25萬人都是暴民都是笨蛋。如果要論歷史,那請回去看中國怎麼丟的,從來就不是一個兵壞了規舉而丟了一個國家,是由上面腐化的結果。所以是要殺一儆百無以正軍心,這個人不是小兵,而是將軍。你的法治與國家論點,似乎站不太住腳。或許你早就預設立場了。我是懷疑你當過兵嗎?當過的才瞭解國軍為何如此讓人看不起。如果國軍不是長久以來問題叢生,你覺得這單一死亡會讓人民憤怒成這樣嗎?尹清楓事件,律法跑那去了!?懂了嗎?律法不是人民不遵守,實質上早就被國軍高層、政治人物拿去包便當了,而你覺得是民粹毀了律法,這因果推論要不要修改一下呢?套吳念真說的:『司法是皇后的貞操,是不容懷疑的,但現在這個皇后變成蕩婦的時候,會相當可怕。』希望你能體會這句笑話背後要傳答的沉痛問題。不是守法與不守法的二分概念,而是法本身有沒有可信度。
回覆刪除不能按讚 不然我覺得您講得不錯~
刪除法律是需要進步的東西,若沒有持續修法,將使法律漸漸不再符合社會需求與期望而失去公信力。只可惜要找到能聰明到能顧及一切、道德崇高、公正修法的法律人實在少之又少,他們都把聰明拿去遊走法律邊緣貪錢去了,哀哉!
同意你的理論,也理解你的想法,確實給我另一個思考的方向。
回覆刪除作者已經移除這則留言。
回覆刪除完全不同意你的說法!
回覆刪除你說: "如果洪仲丘讓范佐憲等人找不到理由罰他,或許法官還可以以此推論「范佐憲等人有共同虐殺洪仲丘的動機」;但洪仲丘有錯在先、犯後又態度不良,就讓一些想整洪仲丘的官得到正當的理由罰他。"
=> 你有當過兵嗎? 在軍中長官如果想整你,怎麼可能找不到理由? 就算臨時找不到,也可以製造出理由來罰你。況且,"帶手機"這個理由根本就不足以關一個士官,但這群長官硬是以不正當且違法的手段關了他,並導致他被虐死。
這樣怎麼會是你說的 "法官沒辦法證明「這群惡軍官蓄意聯合虐殺洪仲丘」,客觀證據更傾向支持「這群軍官各自有不同動機,並在每一個環節都出了一點錯,這些小錯累積起來共同殺了洪仲丘」這樣的結論。"
而你竟然因此說: "任何人都可以不滿判決的結果,卻不能否定這個推論是根據客觀證據推得的「最可能貼近事實」的結果。"
這是你個人認為的客觀吧! 台灣85%的人可不認為這是客觀。
說人家民智沒有活過,我卻覺得這樣亂推論的民智才是有點問題。
的確沒辦法證明....
刪除分析師!我在這!
85%的人 人多不代表是正確的 每個人看事情的角度不一樣 很多人都被妓者的唬爛新聞給蒙蔽雙眼 一篇有多少真實? 在我看 新聞都是加入妓者本身的想法 不再是中立的角度 這篇文章的作者的見解挺獨特的 可以看看
刪除的確,人多不代表是正確,自然科學特別是如此。
刪除但是在社會科學中,人多代表的則是主流思想或意見。
為什麼英美的法庭裡面有所謂的陪審團制度?
而且陪審團的成員是來自一般公民,而非法律專業人士,
那就是要由一般公民的角度出發,由基本的邏輯來判斷一個人有罪與否。
我不懂法律,但由我的基本邏輯判斷,
"一群人用非法手段把一個人關起來,並且凌虐致死。"
法官卻判這些人最重只要坐牢八個月,這是我無法接受的。
你的「基本邏輯判斷」不就正應了作者的這段話:
刪除「多數不懂法律的人往往會以個人的生命經驗與情緒妄自批判法律結果,而這種行為本身就是一種人治,完全背離法治精神。」
作者已經移除這則留言。
刪除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另依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凡受刑事控訴者,有未經獲得辯護上所需的一切保證的公開審判而依法證實有罪以前,有權被視為無罪。」因此,在沒有證據充分證明他們是想要「聯合」「弄死洪」以前,必須先將他們各自視為獨立個體並且無罪!法律沒有什麼基本邏輯判斷,而是依法論法、依證據論法!能夠拿出多少有力證據,是檢警的工作,不是法官!法官的職責只是依照檢警呈現了多少有力證據以及雙方激辯的結果來做刑期的判斷!老實說,如果利害一點的辯護律師,即使是陪審團制度,這個案子也不一定是會被重判的!
刪除陪審團制度源由一部分是一般公民的角度出發沒錯 但是主因是分擔法官的判決壓力 讓法官決定判一個人重罪的壓力由陪審團分擔而已 英美法國家對於陪審團一值有存廢問題
回覆刪除社會科學中,人多代表的則是主流思想或意見沒錯
但是應該尊重專業 不然以後判決就由PTT來判就好啦
法官的判決書是要公諸於世,以受公評的。所以評論法官的判決並不代表不尊重專業。又那三個法官是代表專業,但不贊同他們判決的85%人之中,難道都沒有法律專業人士嗎? 他們全是愚夫愚婦?全都不專業?
刪除你認為彭論法官的判決之所以不一定是不尊重專業,是因為判決書必須受公評對吧?
刪除那麼,請根據判決書來評論,如果是單純以自己的推想來評論,那算尊重專業嗎?
不要管85%的人在想什麼(對了,85%這數字怎麼來的?),就說說你自己的想法吧,但記得評論判決要靠判決書的內容,而不是85%人不知道怎麼產生的意見。
想請問一下85%的數據從何而來?
回覆刪除請回想一下上禮拜發生的兩件大事情
1.關廠工人判決不用還錢
2.洪仲丘按18名被告判決
當新聞播出關廠工人判決不用還錢時,社會氣氛指向"年底要選舉",卻很少人給予法律正面的評價,因為一般人認為這本來就該這樣判,法官只是把人民心理所期待的結果去實現出來。
反觀洪仲丘案,因不符合社會大眾(到底是多少%數,大概都是媒體記者說的算)期待,被認為法律已死。
法律是讓每個人心中有一把尺,它不一定代表正義,但它是個普遍認同的依據。不該是讓社會風氣去取決一個犯人的生死、刑期。不然要法律做什麼,難道要把犯人都綁在一個廣場前,交由大眾去處置就好了?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40308/35686815/《蘋果》民調:洪仲丘虐死案宣判,請教你的看法?
刪除同意!正義這種東西老實說,會隨著個人的立場而有所改變!沒錯,很多人覺得挺洪才是正義,但那是因為現在在你面前的洪的一家人很可憐失去了一個兒子,所以你覺得幫洪才是正義!但,如果這些阿兵哥其實有些人真的也不想害死洪內心也覺得愧疚,但卻因為你的正義覺得他應該要重判,結果他重判了,然後他一家老小頓時無所依,關個幾年出來,他依然找不到工作養不起一口子,出門就被指指點點說是他們家害死洪,找不到工作是因為他家有人害死洪,最後家庭破碎!或許,你看到這邊你還是覺得他的報應,但是對他家其他的人,你還會覺得那是他們的報應嗎?
刪除贊同,這就是台灣人民面對司法的最佳對照,標準大家說了算。
回覆刪除讚同,尤其是情感上不認同但理智上接受的論點。這絕不容易但卻是生物和平共存的基礎,如果平時能訓練這樣的思考模式,碰上切身的問題時才有可能客觀思考(例如當兵時被"整"過的當然會有強烈感情投設射)。可惜台灣在"電視"教育下越來越以包青天式審判為邏輯主流。真心認為台灣媒體要負最大責任,例如前幾天所謂雙夫案就沒有一點說明,直接變成"法官判之前婚姻關係存在所以變成雙夫,所以法官智障", 大人也許可以理解這是針對前婚姻的官司,現在第二次婚姻變成無效要再打官司,以後離婚要特別注意手續,但年紀小的人可能就立刻認同法官智障論了。。。
回覆刪除難道一個刁兵遇到一群惡官你這句就足以堵住自由的思考嗎?
回覆刪除豬公你錯了,這是論點問題,這就是人為,再者世界諸法都有漏洞,難道情理法你只懂如何挑撥對立面,今天不是因為媒體而這件事被凸顯,而是如果說做錯事仍以法律攻防來論這件事的"軍方高官為受害者",那只凸顯一件事就是階級社會分化,假定"如果當初找將軍出面"台灣這麼小不知誰會被拔掉?
在此我可以理解法官的難為,但是事實上如果當初家屬只是為了增加他們的刑期就不會以移至民間調查審判為主;如果今天自以為站在公理和軍中文化底下,只要不合我意就老是搬法來論法,那就低估懂現在受過基本文史教育的下一代,因為在史實上"法是權力階級訂出"自然有人能任意能運用此法,不然當初蔣介石也以公法槍殺很多"合法被殺"的知識分子,此案的"國防布、法醫認定分歧、軍法行政倫理的不倫"不論,又談何合法這種低階的人參約束?
而其他,我義務役也服士官責任,被天兵牽連也是有的,但是你今天在位就要認知一點,這是你選責的心態,我承認這點對在法律上諸犯人這不代表犯罪認定和依據,那講簡單一點"死無對證",你其他跟我依樣身為局外人,除非以考國考法官做參考題,是沒資格老說誰投射誰講法,這是基本公民素養不須以威權的二分分化之,這是網路上又酸又筆戰者必須要留意的,因為:你也在製造另一型的迫害,並不在意對社會是向善或向奸的取向,別忘的法律本身是天秤兩端你要把砝碼加在那種取向上,選擇而已這篇及我的立論並不特別無須多說。
如果少了媒體,名嘴加油添醋誇大的報導,也許會改變一些人的想法。
回覆刪除可以看出法官的原則就是典型的刑罰謙抑主義,這與一般受法學體系出身的司法官思想是一樣的,明白法官的立場自然明白判決。但這種判決直接來自法官,也只能從法官的思想背景理解,我不明白為何作者可以從判決書一路憑自己的社會幻想從民智推論到刑罰準則,文中參雜不相干的故事舉例,說的頭頭是道但卻不是你口中所說的客觀法治精神。
回覆刪除分析師去閱讀Joel Feinberg的四大鉅著應該可以讓你明白我沒往下說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