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運將近二十年的台北捷運,於5月21日首次發非針對性的喋血殺人事件,共造成四死二十二傷。事件發生之後造成社會極大衝擊,22日至24日這三天,台北捷運總共減少了41.1萬搭乘人次,平均每天減少10萬人次,相對於過去平均單日有150萬到200萬搭乘人次而言,減少約7%。新聞不斷重複播放兇手鄭捷以長刀砍人的驚悚畫面,不但使社會陷入一種集體的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PTSD),更讓社會陷入一場巨大的辯論:我們到底該不該判鄭捷死刑?我們倒底該不該廢死?
支持廢死者有幾大論述:死刑不可逆而且可能誤判、死刑無法有效遏止犯罪、死刑只是一種集體的恐懼反應沒有積極作用、凶手的罪是一種社會共業。鄭捷自述其殺人動機甚至是「希望透過殺人好讓不敢自殺的自己得到法律制裁」,更讓許多廢死者認為,如果沒有死刑,就不會發生這場悲劇。嚴格說來我並不反對廢死這個結論,但這些廢死的論述實在太過膚淺薄弱。
一、「如果沒有死刑,就不會讓想自殺卻不敢自殺的人故意殺人以求死」這個論述完全可以改成「如果沒有監禁,就不會讓想吃牢飯的人故意犯罪以求監禁。」換言之,死刑與監禁這兩大刑罰手段,都有可能從壓抑效果變成激勵效果,我們是否就應該因為這些相對少數特例而廢除死刑與監禁呢?
二、「死刑不可逆而且可能誤判」相對地,即使是因為誤判遭到監禁,這些錯遭監禁的時間也無法逆轉。生命無法逆轉,時間也無法逆轉,青春以及自由又豈能用任何方式得以彌補?死刑跟監禁顯然具有一樣的問題,真正的關鍵是「誤判」。不論在怎樣的文化體系、司法體系底下,誤判都是一種無法百分之百避免的結果,我們所能做的,就是盡可能降低誤判率。我們又是否應該因為一定可能出現誤判,就廢除死刑與監禁等一切刑責呢?
三、「死刑無法有效遏止犯罪」用相同的邏輯來看,那麼監禁也無法有效遏止犯罪,所以我們是不是應該廢除監禁呢?許多人會拿美國某些州在廢除執行死刑之後,重大犯罪的犯罪數並沒有顯著增加來指稱「死刑不具有效性」,但這其實犯了一個很大的統計學上的問題。重大犯罪成因非常多,各種環境因素與個體因素都可能促發或者壓抑重大刑案(特別是殺人事件),在無法控制所有因素的情況之下,很難宣稱死刑沒有效果。從另一個角度看來,只要死刑是促使某個人不殺人的動機,那麼這些沒有犯罪者根本不會被計算在犯罪率裡面,但這也正是死刑希望達成的效果──換言之,就量化的資料來推論死刑的效果,是一種錯誤的方法選擇。因此,「執行死刑之後仍有殺人犯,因此死刑對殺人沒有抑制效果」,就像是說「有人不抽菸還是得了肺癌,因此抽菸與肺癌沒有因果關係」一樣,是一種混淆邏輯的說法。
四、「死刑只是一種集體恐懼沒有積極作用」我認同死刑是一種「社會大眾恐懼自己是受害者,設置出讓加害者恐懼的刑責」。人類恐懼死亡是一種生物本能,如果人類不怕死,那麼死刑根本就不會有效果了。正因為如此,這也呼應了上一個論點:從質性的角度來看,如果死刑可以因為讓某些具有殺人動機者恐懼,因而拯救一條無辜受害者的生命,那麼這就是死刑的積極效果。死刑的積極意義不只是對被害者家屬的撫慰,同時也可能拯救未來無辜的生命。
五、「凶手的罪是一種社會共業,因此應該廢除死刑」這個論述可以分成前後兩段。前半句「罪是一種社會共業」,是一種非常社會學、非常外歸因(external attribution)的說法,意思是:所有個體行為都是一種百分之百受到環境驅使的結果,個體本身沒有任何選擇的可能性。以鄭捷的例子來看,我們也可以很輕易地反問:「鄭捷的弟弟在同樣的社會環境、家庭環境下成長,為何沒有犯下相同的罪行?」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假設個體的犯罪行為「完全」是一種社會情境引導的結果,當中沒有任何個人意志存在,那麼「罪」還是罪嗎?因此,後半句的論述顯然應該改成「廢除一切刑責」,反而才合乎邏輯。
事實上,我並不討厭這個論述。如果把時間拉長、空間拉遠,我們不難發現歷史上橫跨區域的所有時代中都會有這種無差別殺人的重大刑案──這暗示著,不論是情境因素也好、人格因素也罷,犯罪更接近一種自然現象。罪之所以為罪,是因為我們先預設了某些行為是「罪」;完全沒有任何價值判準,就沒有罪。但假如罪是一種自然,那麼復仇毋寧是與罪抗衡的自然;任何人都無法否認,法律最初的存在意義就是復仇。
人類從原始部落發展到現代國家的過程中,人際之間的互動變得越來越緊密、越來越錯綜,每個行為越來越容易牽動彼此。在這個過程中,人類犯罪的動機隨著生活型態變得越來越複雜,法律也從最初素樸的樣子,逐漸融入更多動機、信念以及道德。罪惡之所以存在,是因為我們預設了人際之間有著不可跨越的界線,不論犯罪者身處怎樣的環境或者基於怎樣的動機,都只能做為減緩其罪的變數,卻終究無法消弭其罪。殺人絕非無「罪」,但死刑不過是眾多「罰」中的一種。有罪必有罰,只是殺人不必然處以死刑之罰。事實上,在世界各國現行的法律下,殺人以及其他重大刑案早就不必然以死刑處之,顯示人類社會對於罪與罰的認知已經產生改變。
我個人並不偏執地支持死刑或者廢死,因為這個世界上本來就存在各種動機以及可能性。我們可能是加害者、被害者、遭誤判的清白者或者被害者的親友,當我們將自己投射成不同的角色時,本來就會有不同的感受或者想法。人類的行為相當複雜,除非徹底消除某種動機,否則這些能量總會用不同的形式爆發。廢死者最有力量的觀點或許是「死刑無非一種以暴制暴的循環」,但說到底,人類復仇的動機並不會因為取消死刑就徹底消失。人皆完善的世界大同之日或許有天會來臨,但在此之前,我們仍得與罪與罰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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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我跟一位朋友的對話,在此稍作補充:
廢死者過度壓抑復仇,甚至譴責復仇這個動機,本來就是違反人性的作法;但事實上如果法律的「罰」無法適度釋放社會大眾想復仇的動機 ,這個法律遲早會崩解。這就是我討論罪跟罰的原因:「如果社會認定沒有死刑後的「罰」相對於「罪」太輕,人民就會去挑戰法律的公權力。」國家之所以存在律法,最大的目的之一就是要避免私刑跟私底下的尋仇。我這麼說好了,每一個人受了傷害,需要報復以得到撫慰的程度都不同,有少數人會無止盡上綱復仇。法律很重要的一點,就是為了避免這些人隨意行動,因此要透過把每一次復仇切割成獨立事件,好避免仇恨不斷循環。而這件事情要成立的前提,就是這個社會的絕大多數人必須要認定:「現在的刑罰足夠與罪抗衡。」只要人們的認知失去平衡,這個社會很快就會充滿私刑,這也是是否廢死必須考慮到的重點。
另外有個朋友提到了「生存權」之獨特性,以下是我的想法:
死刑的獨特性,其實跟殺人的獨特性是完全一體兩面的事情,這也就是為什麼多數人無法接受「殺人者可以不死刑」的理由。既然我們都認為「剝奪生存權」這件事情的嚴重性與不可取代性,那麼,相同的邏輯就是:殺人這個罪也擁有某種更至高無上的不可取代性。
任何人當然可以論述,殺人這個「罪」不必然要用死刑這種「罰」,但越強調「剝奪生存權之特別」,那麼反而就更強調了殺人之罪只有死刑之罰才能抵銷。甚至是,假設你是個自由主義者,在一個有死刑的社會中,殺人者基本上都知道「我殺人會被判死刑」但還是決定殺人,但是被殺者是沒有辦法選擇自己能不能活下去的。從選擇的角度看來,被殺者之死才是真正無法選擇的事情,殺人者被判死刑反而可以視作一種選擇,即使兩人最後都死了,但殺人者之死仍無法充分抵銷被殺者之死,因為一個有選擇一個沒有選擇。
當我思考過所有點之後,我最後得到的結論是:廢死這件事情基本上跟宗教、有機飲食崇拜、反同性戀一樣,是一種信念一種信仰,但沒有什麼真正強大的理性邏輯能得以支撐。所有的論述都看似可行,但只要一反過來檢驗就完全站不住腳。我也不否定我打從心裡認為廢死這件事情是個就長期而言很美好的目標,但我實在無法說這是一個理性的思辨結果。
支持廢死者有幾大論述:死刑不可逆而且可能誤判、死刑無法有效遏止犯罪、死刑只是一種集體的恐懼反應沒有積極作用、凶手的罪是一種社會共業。鄭捷自述其殺人動機甚至是「希望透過殺人好讓不敢自殺的自己得到法律制裁」,更讓許多廢死者認為,如果沒有死刑,就不會發生這場悲劇。嚴格說來我並不反對廢死這個結論,但這些廢死的論述實在太過膚淺薄弱。
一、「如果沒有死刑,就不會讓想自殺卻不敢自殺的人故意殺人以求死」這個論述完全可以改成「如果沒有監禁,就不會讓想吃牢飯的人故意犯罪以求監禁。」換言之,死刑與監禁這兩大刑罰手段,都有可能從壓抑效果變成激勵效果,我們是否就應該因為這些相對少數特例而廢除死刑與監禁呢?
二、「死刑不可逆而且可能誤判」相對地,即使是因為誤判遭到監禁,這些錯遭監禁的時間也無法逆轉。生命無法逆轉,時間也無法逆轉,青春以及自由又豈能用任何方式得以彌補?死刑跟監禁顯然具有一樣的問題,真正的關鍵是「誤判」。不論在怎樣的文化體系、司法體系底下,誤判都是一種無法百分之百避免的結果,我們所能做的,就是盡可能降低誤判率。我們又是否應該因為一定可能出現誤判,就廢除死刑與監禁等一切刑責呢?
三、「死刑無法有效遏止犯罪」用相同的邏輯來看,那麼監禁也無法有效遏止犯罪,所以我們是不是應該廢除監禁呢?許多人會拿美國某些州在廢除執行死刑之後,重大犯罪的犯罪數並沒有顯著增加來指稱「死刑不具有效性」,但這其實犯了一個很大的統計學上的問題。重大犯罪成因非常多,各種環境因素與個體因素都可能促發或者壓抑重大刑案(特別是殺人事件),在無法控制所有因素的情況之下,很難宣稱死刑沒有效果。從另一個角度看來,只要死刑是促使某個人不殺人的動機,那麼這些沒有犯罪者根本不會被計算在犯罪率裡面,但這也正是死刑希望達成的效果──換言之,就量化的資料來推論死刑的效果,是一種錯誤的方法選擇。因此,「執行死刑之後仍有殺人犯,因此死刑對殺人沒有抑制效果」,就像是說「有人不抽菸還是得了肺癌,因此抽菸與肺癌沒有因果關係」一樣,是一種混淆邏輯的說法。
四、「死刑只是一種集體恐懼沒有積極作用」我認同死刑是一種「社會大眾恐懼自己是受害者,設置出讓加害者恐懼的刑責」。人類恐懼死亡是一種生物本能,如果人類不怕死,那麼死刑根本就不會有效果了。正因為如此,這也呼應了上一個論點:從質性的角度來看,如果死刑可以因為讓某些具有殺人動機者恐懼,因而拯救一條無辜受害者的生命,那麼這就是死刑的積極效果。死刑的積極意義不只是對被害者家屬的撫慰,同時也可能拯救未來無辜的生命。
五、「凶手的罪是一種社會共業,因此應該廢除死刑」這個論述可以分成前後兩段。前半句「罪是一種社會共業」,是一種非常社會學、非常外歸因(external attribution)的說法,意思是:所有個體行為都是一種百分之百受到環境驅使的結果,個體本身沒有任何選擇的可能性。以鄭捷的例子來看,我們也可以很輕易地反問:「鄭捷的弟弟在同樣的社會環境、家庭環境下成長,為何沒有犯下相同的罪行?」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假設個體的犯罪行為「完全」是一種社會情境引導的結果,當中沒有任何個人意志存在,那麼「罪」還是罪嗎?因此,後半句的論述顯然應該改成「廢除一切刑責」,反而才合乎邏輯。
人類從原始部落發展到現代國家的過程中,人際之間的互動變得越來越緊密、越來越錯綜,每個行為越來越容易牽動彼此。在這個過程中,人類犯罪的動機隨著生活型態變得越來越複雜,法律也從最初素樸的樣子,逐漸融入更多動機、信念以及道德。罪惡之所以存在,是因為我們預設了人際之間有著不可跨越的界線,不論犯罪者身處怎樣的環境或者基於怎樣的動機,都只能做為減緩其罪的變數,卻終究無法消弭其罪。殺人絕非無「罪」,但死刑不過是眾多「罰」中的一種。有罪必有罰,只是殺人不必然處以死刑之罰。事實上,在世界各國現行的法律下,殺人以及其他重大刑案早就不必然以死刑處之,顯示人類社會對於罪與罰的認知已經產生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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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我跟一位朋友的對話,在此稍作補充:
廢死者過度壓抑復仇,甚至譴責復仇這個動機,本來就是違反人性的作法;但事實上如果法律的「罰」無法適度釋放社會大眾想復仇的動機 ,這個法律遲早會崩解。這就是我討論罪跟罰的原因:「如果社會認定沒有死刑後的「罰」相對於「罪」太輕,人民就會去挑戰法律的公權力。」國家之所以存在律法,最大的目的之一就是要避免私刑跟私底下的尋仇。我這麼說好了,每一個人受了傷害,需要報復以得到撫慰的程度都不同,有少數人會無止盡上綱復仇。法律很重要的一點,就是為了避免這些人隨意行動,因此要透過把每一次復仇切割成獨立事件,好避免仇恨不斷循環。而這件事情要成立的前提,就是這個社會的絕大多數人必須要認定:「現在的刑罰足夠與罪抗衡。」只要人們的認知失去平衡,這個社會很快就會充滿私刑,這也是是否廢死必須考慮到的重點。
另外有個朋友提到了「生存權」之獨特性,以下是我的想法:
死刑的獨特性,其實跟殺人的獨特性是完全一體兩面的事情,這也就是為什麼多數人無法接受「殺人者可以不死刑」的理由。既然我們都認為「剝奪生存權」這件事情的嚴重性與不可取代性,那麼,相同的邏輯就是:殺人這個罪也擁有某種更至高無上的不可取代性。
任何人當然可以論述,殺人這個「罪」不必然要用死刑這種「罰」,但越強調「剝奪生存權之特別」,那麼反而就更強調了殺人之罪只有死刑之罰才能抵銷。甚至是,假設你是個自由主義者,在一個有死刑的社會中,殺人者基本上都知道「我殺人會被判死刑」但還是決定殺人,但是被殺者是沒有辦法選擇自己能不能活下去的。從選擇的角度看來,被殺者之死才是真正無法選擇的事情,殺人者被判死刑反而可以視作一種選擇,即使兩人最後都死了,但殺人者之死仍無法充分抵銷被殺者之死,因為一個有選擇一個沒有選擇。
當我思考過所有點之後,我最後得到的結論是:廢死這件事情基本上跟宗教、有機飲食崇拜、反同性戀一樣,是一種信念一種信仰,但沒有什麼真正強大的理性邏輯能得以支撐。所有的論述都看似可行,但只要一反過來檢驗就完全站不住腳。我也不否定我打從心裡認為廢死這件事情是個就長期而言很美好的目標,但我實在無法說這是一個理性的思辨結果。
您好,想另外請教,許多人認為該速審速決,可以請教您的看法嗎? 謝謝!
回覆刪除與其說是社會共業,我更認同是人性共業……群聚的人們產生社會,產生社會共識,其價值觀的根本還是來自人性,惡的本質一直都存在在人性中,人人皆有,但每個人的天生個性和個體經驗都不同,怎麼去消化自己的情緒和惡念對很多人來說都是一趟趟艱難又充滿考驗的路程,殺人犯之所以存在每個時代裡,與其說與外在的環境和價值觀有關,不如說這更關乎人性本身的內在衝突。社會共業的說法並不專指外在的一切制度與環境,更指在這個社會中的所有人們,當我們內在也都一樣擁有與犯罪者同樣本質的惡時,我們有什麼資格奪取犯罪者的生命?我也依然還在思考死刑與廢死的問題,想到最後總是沒有結論。法律本身不可能沒有誤判,每個人最終都會面臨死亡,要說不公不義,生命本身就不是「一率平等」的,但是死亡最後畫下完美的平等線,不論對生者來說生命或長或短,或艱辛或美好,最後總是在死亡處人人平等。想到這裡,我便會輕輕放下這個議題,任生命保持其渾然自成的韻律。
回覆刪除不能完全同意法律原初意義本於復仇,所以犯罪是一種自然的論述。因為這樣的基本假設建立在已經有了"罪"的前提,但是我認為它除了「矯治犯罪」還有「預防犯罪」的核心價值,而我覺得當代的律法更偏向後者。
回覆刪除現在許多評論家都是以廢死的言論作為標靶,自然很容易找出很多反對的邏輯;可否請你改以「是否支持死刑」為命題作評論呢? 以你「不偏執地支持死刑或者廢死」的立場,想必能夠幫正反方都整理出諸多有力的論點、邏輯及佐證。
回覆刪除只問你, 你所謂的理性的思辨結果是否禁得起時間的考驗?
回覆刪除世界上已經非常多的國家廢除死刑, 而你最後說 "但我實在無法說這是一個理性的思辨結果" , 這是你的看法, 可是你無權評斷自己的看法是否理性, 你的價值觀決定了你的理性的思辨結果. 但是你的價值觀就$#@%^&!. 只能說世界上幾億或幾十億的人無法認同你所謂的理性的思辨結果.
同樣的犯罪, 從古至今逞罰的方式也與時俱進, 現在執行死刑, 所以現在贊成死刑是所謂的理性的思辨結果, 也許數年數十年後, 死刑也會廢除, 現在所謂的理性的思辨結果就禁不起時間的考驗,
你的論述裡面好多化繁為簡的邏輯。所以結論看起來也頗為奇怪。
刪除我也反對死刑,我的理由是,一旦誤判,當事人將永遠得不到平反的那一天。
回覆刪除但是我認為台灣目前真的太難廢除死刑,樓上說"世界上已經非常多的國家廢除死刑",這句話廢死團體也常在講,但是這些國家是花了多少力氣、多少溝通、多少時間才能走到這一步?歐洲是一步登天廢除死刑的嗎?去讀讀歷史吧。
死刑和核能一樣,我們的社會真的禁不起犯錯,任何一點差錯就會造成無可挽回的悲劇。但我真心認為這需要時間一步一步前進,從教育制度、社會福利制度,整體公民思辨討論,歐洲國家也是到了一點的成熟後才逐步用矯治代替嚴懲、廢除死刑。
話說回來,我反對死刑,然而我覺得廢死團體真的很會扯後腿,所以我實在很不喜歡和他們劃上等號。三不五時挑釁反對人士,很多時候就保持沉默就好,但是他們真的很愛嗆聲。
最讓我不能認同的就是掌握法律審判的人,將自己的意識型態強壓越過公民然後自行廢除死刑,廢死絕對是個從下到上的過程,公共政策需要公民參與。不是認為愚民無法溝通、不理性、沒知識,然後逕行獨斷決策。這樣的行為和政府官員說"服貿和自經區是經濟專業,聽我們的就對了",之類的蠻橫心態有什麼兩樣?
我再說一次,在說很多國家已經沒有死刑前,先去看看人家是怎麼做到的。
至少有3個論點把「死刑」與「自由刑」相互掛勾,來推論:如果「死刑」不具價值即「自由刑」也不具備,則我們應該連自由刑也當廢除。
回覆刪除但一個基本的模形上有誤,自由刑是時間刑罰,如果誤判,一般人都能非常勉強的以金錢來互換時間,這跟拿時間來工作而取得薪資的交換過程有雷同之處,但是少有人拿生命來換金錢,所以這個「生命刑」與「自由刑」應不能等同視之。
如果同意執行「死刑」與「自由刑」的結構是不一樣的,本文有3個論點需要再討論。
二三點完全邏輯不通,事實上你根本沒有用客觀的心態看待兩件事情,何必故作清高表示你並不偏執地支持死刑或者廢死?討論是好事,但建議你把支持死刑跟支持廢死的論點都想清楚了再來比較跟討論,你會發現你這篇才是真正在混淆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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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刪除"人類復仇的動機並不會因為取消死刑就徹底消失"……
回覆刪除那麼我想知道,人類復仇的動機也不會因為死刑還存在就徹底消失。關於這點,真的很矛盾。因為,現在還是有殺人犯。我只能說,復仇這種東西很抽象。這不可以牽連到死刑。
而且死刑被視為“復仇”的工具嗎?來來回回 死刑就是復仇的動機?那麼廢除死刑是能消除復仇的觀念?死刑和復仇是兩回事,復仇是人與人之間的因果,並不能把死刑與復仇掛同等好。那麼殺人犯不就會更多嗎,他們在殺人的時候,誰會還有理性地思考自己本身會不會被判死刑?他們還能選擇嗎?當你很恨一個人時候,恨到極點,幾乎失去理智,被憤怒的情感所掩蓋,那麼我們怎樣判斷別人有想過“選擇”這一回事?而且若判他死刑,他根本沒機會知錯能改,萬一他的理性回來才知道他原來被憤怒的情感所埋沒,那不是剝奪他的人權?
加上 我們有什麼資格剝奪犯罪者的生命 我們既不是神 法官也不是神。
所謂的生命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权,如果无法充分保障人的生命权,那麽一切其它权利都是空中楼阁。无端剥夺人的生命,就是用一种非人权的待人方式。我們希望他死,因為他殺了無辜的人,所以他該死,他應該被判死刑,這無形中我們和殺人犯一樣,不是嗎?
被殺者被殺人犯剝奪人權,難道我們也要和殺人犯一樣,剝奪殺人犯的人權?豈不是兜兜轉轉嗎?
我個人覺得死刑應廢除,可以使用其他的“罰”來代替死刑,比如說:殺人犯,那乾脆砍掉犯罪者的雙手就好啦,你說我殘忍,那麼死刑不是更殘忍嗎?
以上是我個人觀點,若有得罪的地方,請多多包含。
切~
回覆刪除我還以為殺人犯是自己選擇剝奪自己的生命的咧~
因為死刑規範在其犯罪前便已建立它就在那邊....犯人很明確的可以選擇不去觸犯....但如果他依然選擇觸犯....那麼~這到底是誰剝奪的他的生命??
另外我很好奇的是(無法有效遏止犯罪)這是用沒有達到零發生率?還是仍然會發生的角度來下定義??
回覆刪除說真的感覺起來好像都一樣.....如果是用類似的觀點來定義~
那麼~法律(非零發生率還是有人犯罪阿)~跟~警察(同上)~都可以一並廢除了~~~所以大家~(飯吃了還是會餓阿~那就不用吃飯啦~)~那麼~人非聖賢~誰想脫穎而出名留千古當聖人咧?
我是第一個喊不要啦~
喔對了~
回覆刪除講到誤判害死人這檔事~
醫院也會阿(一旦誤判,當事人將永遠得不到平反的那一天)~是不是也該順便讓醫院消失咧~
建議不要啦~因為這對聖人指數沒加分可能還會扣分~
(不過呢~這從沒人提過,可見都相當聰明~)
說真的~
回覆刪除有能夠直接達成聖人指數滿分的方案~我建議有意願角逐的聖人候選可以試試~
應該是廢殺(廢除殺人案件發生的可能)與廢罪(廢除會導致死刑的犯罪可能),因為這才是一切的根源(其實死刑也是為此而相應出現的),如此自然用不到死刑也沒存在的必要,千萬別柿子挑軟的吃~治標不治本吶~要做就窮其致理(別只做表面{給他魚吃不如教他怎麼釣魚~})保證一舉功成千古留名直接登聖
我支持死刑…因為推演「廢死」的合理性,就會面臨其自我矛盾的結論。
回覆刪除一、廢死是對生命權的尊重?我覺得很矛盾。為什麼被害人的生命在付出後,就必須眨值?輕於還在人世的殺人犯,輕於還在人世任何人的「道德」價值觀。 有什麼事物可和至高無上的生命來交換?很這一點來看,廢死是在世者對被害人生命權的汙辱。
二、殺人有很多理由,有些理由常無法獲得普世的共識,如果真要談對惡意殺人者的諒解,請讓死者來吧,其他人沒有任何資格。除了死者之外,任何人談單一個案的死刑犯是否值得要原諒?都了無意義,因為你的任何意見,都必須要先付出等價的籌碼,才能兌現其信用。所以「廢死」的問題,從續罪說來談,恒無定論,必然不見真理,因為不會有任何單一個案的答案,從而得不出整體的答案。
三、從廢除死刑國家研究來推定死刑無助於犯罪的防範,先不論人類廢死經歷的時間是否足以發酵其影響,單論其調查研究樣本,就必然存在偏差,否則也不會推出「文明國家」=大部份「支持廢死」。這樣的結論,到底其源由是不是源於進入文明國家之列者,其民眾的對殺人的犯罪動機要因,已相對形成偏差,死刑與否了早已不是最重要的因素。事實這是這樣的結論,讓支持廢死,可能形成了「神聖」假光環,而這個光環會不會才是社會為了「釣譽」支持廢死所形成的迷思。
四、如果用利害關係來分析。社會會支持「死刑」的本質,其實是源於怕自已是受害者的恐懼,而立下的防線。假定社會中的任何一人,認知自已均可能是殺人犯,無論被動/主動,殺人犯自已應該就要支持「廢死」,因為這樣才能有最大的利益。在沒有死刑的世界下,一旦利益衝突到一定程度下,最好的應對策略就是搶先一步殺入。從這個邏輯上推,社會支持「廢死」就不必然是高尚品德的代表,它們其實是比較自私的。
五、那麼合理的推論,一個廢死的社會不是源於自私,那麼最合理的存在理由是,它處於崇高的道德素養,不需要死刑來規範社會成員不得殺入。那麼又為什麼要在乎「死刑」的存在與否?若要否定這一個,又會回到前述的邏輯。
廢死議題本來就要從宗教觀點上來發展他的邏輯。
回覆刪除廢死者的邏輯是:A殺了B之後,政府對A處死刑,一樣是殺人。在上帝面前,個人的謀殺與政府的死刑,並沒有本質上的分別。而如果可以透過非死刑的方式來達到死刑的效果,那何不廢除死刑?問題則是在於這需要社會主流民意去認同這一個世界觀,在歐洲一些已經廢除死刑的國家由於宗教與文化之故,是民意贊成廢死而成功修法的。台灣的宗教與文化本來就不屬於這個系統(基督教式世界觀與從中衍生的人類主義Humanism),現在強推的話會讓死刑的一項功能—平息人民的恐懼—不僅無法實現,甚至造成反效果。
廢死者對於殺人犯的恐懼的處理方式是「我有能力原諒他,所以我戰勝他了。」而非廢死者的處理方式則是「死刑維持了一種無形秩序的平衡,而這個秩序如果被破壞,那比隨機殺人魔還要糟糕。」這無謂好壞,也不能說誰有理誰無理。分析師拿出來講的廢死的論點都只是非常末節的部分,所以乍看之下毫無邏輯,但這只是因為分析師把廢死的論點嫁接到非廢死的世界觀上,自然會處處矛盾。要瞭解廢死的邏輯,只有從最底層的宗教—世界觀來看,才有可能一以貫通,否則永遠是各說各話。
非廢死也是一樣。對我來說,就是一個是重人的價值大過一切,另一個重平衡大過一切而已。中間有沒有重疊地帶?我認為可以在死刑之外找另外的維持社會與宇宙平衡的方法,而且重點在於社會接不接受。一個社會覺得OK的處理方式,在另一個社會可能被認為是會動搖世界之本的。所以我認為這個爭議不是無解的,只是需要時間來慢慢磨合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