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中國爆發一連串地溝油事件,長期以來不斷被詬病的中國食安問題終於翻上檯面,迫使官方不得不重視之;當時,台灣人一方面看著北京暗自竊喜,另一方面也深為台灣普遍美味又安全的食品感到驕傲。就在同年,台灣爆發了塑化劑事件。2012年,台灣面對了過期奶粉事件,而中國才在2008年處理了毒奶粉事件。2013年更是精彩,粽子變造製造日期、毒甲苯餐盒、胖達人人工香精、大統黑心食用油,經歷了這一連串事件之後,台灣在華人世界「小確幸之島」的招牌似乎蒙了塵。2014年,中國還沒能解決地溝油問題,台灣卻傳出了地溝油風暴甚至還波及香港──雖然我們不願意承認,但這幾年來,台灣確實用食品不斷證明自己果然是中國血脈相繫的同胞。
解決食安問題最根本的方式當然是提高人民素質,但顯然台灣經濟快速發展了幾十年,在細節上仍沒辦法展現自律性。說到底,世界各國一定都有素質差勁、道德低落的人民,但政府該透過怎樣的手段處理或者避免這些道德危機,終究是制度問題。所謂制度,無非「嚴查」或者「重罰」。
嚴查,就是提高監督的頻率、強度、廣度以及深度,以降低出錯的風險。以台灣GMP認證而言,我們當然可以懷疑這個認證的監督並不扎實,例如抽樣的方式到底是隨機抽查還是由廠商送樣?產品配方調動到怎樣的程度時應該重新認證?通過認證的產品應該多久抽檢一次?如果要以最高標準做到非常嚴格,可能每一天的每一批貨都得重新檢驗一次,這將需要大量的人力與物力,監督成本極高。對於監督單位而言嚴查的程度,必須在風險與成本之間取得平衡。如果我們認為某些關鍵性的因素所造成的災難具有強大的不可逆轉性,例如飛航安全、恐怖攻擊、高傳染力的病毒感染、即死性的食品毒害,那麼不論再高的成本都划算。
地溝油只要不含重金屬或者有毒物質,頂多檢驗出酸價與苯駢芘含量偏高,對人體的損害也並不即時,政府與企業不夠嚴查或許情有可原,但問題是:重罰是否可免?德國地鐵不設票務檢驗站僅由人力偶爾抽查,然而一旦查到逃票就處以重罰。德國人處理逃票議題讓我們看到台灣目前真正的問題是:當所有的食品安全危機過後,這些廠商持續在市場上做生意,沒有人得停止相關業務,也沒有主事者必須受到刑責。在我看來,食品安全百分之百就是人禍,不論主事者是無知無能或者道德淪喪,都應該得處以重罪──然而,台灣司法體系卻沒有給予相對應的重判,最大的主因在於:司法體系對於食安危機帶來的後續效應似乎完全無知。
食品安全議題除了會帶來損害國民健康這類直觀的內部效果(internal effects)以外,其負面外部效果(external effects)之深遠更讓人無法輕易忽視。台灣花了極大力氣想搞品牌、想促使產業升級,想擺脫1990年代"Made In Taiwan"(台灣製造)等同於仿冒品、劣質品的不名譽過去,現在好不容易在華人世界佔得「可信賴的高品質」形象,卻因為這些不肖廠商而灰飛煙滅。當香港最大的餐飲品牌美心集團為了曾使用過強冠油品而登報大幅廣告道歉,並宣布轉用荷蘭豬油的時候,我們看到的不是強冠丟失了多少生意,而是美心集團以後可能不會再提高台灣供應商供貨比重所帶來的潛在損失。如果從「毀壞國家聲譽」的角度來看,中國對於黑心食品最高處以死刑,或許也有其道理。可怕的是,這幾年來連續爆發的食安事件,一方面顯示台灣的食安問題可能遠比我們想像得嚴重,另一方面也顯示台灣司法體系對於具有犯意以及犯行者的判決似乎起不了嚇阻效果。
即使「嚴查」總有漏網之魚、「重罰」難防亡命之徒,但政府仍必須迅速著手改變相關制度。從「嚴查」的角度看來,官方花在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的經費僅幾億新台幣,資源如此匱乏恐怕難以縝密執行;從「重罰」的角度來看,司法體系對於相關犯罪的觀點又太過保守陳腐,以至於難收風行雷厲之效。食品安全對於台灣而言是個內、外部效果都相當嚴重的議題,不論政府打算從哪個部份下手做起,都不能再把責任完全推給廠商。我認為,嚴查太難,而且短期之類無法收效。食品產業鏈結構之龐大、利益糾葛之複雜,當中的人情掛勾恐怕不是政府能透過監察就能輕易瓦解;就像強冠宣稱郭烈成帶他們去看的工廠並非其廠,這當中可能牽扯出多少人的人脈關係,恐怕連強冠高層也弄不清楚。因此,短期最快能收效的方式就是重判,司法體系應該把外部成本的觀念帶入判決,除了讓不肖廠商以及個人不能輕易再度執業以外,更得強化知法犯法者的刑事責任。
塑化劑事件過後,人民始終期待的是能大刀闊斧改革食品安全的制度,但三年過去了,人民是否只能永遠「期待」?
延伸閱讀
一條百年法規 沒人敢在法國製造黑心食品
解決食安問題最根本的方式當然是提高人民素質,但顯然台灣經濟快速發展了幾十年,在細節上仍沒辦法展現自律性。說到底,世界各國一定都有素質差勁、道德低落的人民,但政府該透過怎樣的手段處理或者避免這些道德危機,終究是制度問題。所謂制度,無非「嚴查」或者「重罰」。
嚴查,就是提高監督的頻率、強度、廣度以及深度,以降低出錯的風險。以台灣GMP認證而言,我們當然可以懷疑這個認證的監督並不扎實,例如抽樣的方式到底是隨機抽查還是由廠商送樣?產品配方調動到怎樣的程度時應該重新認證?通過認證的產品應該多久抽檢一次?如果要以最高標準做到非常嚴格,可能每一天的每一批貨都得重新檢驗一次,這將需要大量的人力與物力,監督成本極高。對於監督單位而言嚴查的程度,必須在風險與成本之間取得平衡。如果我們認為某些關鍵性的因素所造成的災難具有強大的不可逆轉性,例如飛航安全、恐怖攻擊、高傳染力的病毒感染、即死性的食品毒害,那麼不論再高的成本都划算。
地溝油只要不含重金屬或者有毒物質,頂多檢驗出酸價與苯駢芘含量偏高,對人體的損害也並不即時,政府與企業不夠嚴查或許情有可原,但問題是:重罰是否可免?德國地鐵不設票務檢驗站僅由人力偶爾抽查,然而一旦查到逃票就處以重罰。德國人處理逃票議題讓我們看到台灣目前真正的問題是:當所有的食品安全危機過後,這些廠商持續在市場上做生意,沒有人得停止相關業務,也沒有主事者必須受到刑責。在我看來,食品安全百分之百就是人禍,不論主事者是無知無能或者道德淪喪,都應該得處以重罪──然而,台灣司法體系卻沒有給予相對應的重判,最大的主因在於:司法體系對於食安危機帶來的後續效應似乎完全無知。
食品安全議題除了會帶來損害國民健康這類直觀的內部效果(internal effects)以外,其負面外部效果(external effects)之深遠更讓人無法輕易忽視。台灣花了極大力氣想搞品牌、想促使產業升級,想擺脫1990年代"Made In Taiwan"(台灣製造)等同於仿冒品、劣質品的不名譽過去,現在好不容易在華人世界佔得「可信賴的高品質」形象,卻因為這些不肖廠商而灰飛煙滅。當香港最大的餐飲品牌美心集團為了曾使用過強冠油品而登報大幅廣告道歉,並宣布轉用荷蘭豬油的時候,我們看到的不是強冠丟失了多少生意,而是美心集團以後可能不會再提高台灣供應商供貨比重所帶來的潛在損失。如果從「毀壞國家聲譽」的角度來看,中國對於黑心食品最高處以死刑,或許也有其道理。可怕的是,這幾年來連續爆發的食安事件,一方面顯示台灣的食安問題可能遠比我們想像得嚴重,另一方面也顯示台灣司法體系對於具有犯意以及犯行者的判決似乎起不了嚇阻效果。
即使「嚴查」總有漏網之魚、「重罰」難防亡命之徒,但政府仍必須迅速著手改變相關制度。從「嚴查」的角度看來,官方花在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的經費僅幾億新台幣,資源如此匱乏恐怕難以縝密執行;從「重罰」的角度來看,司法體系對於相關犯罪的觀點又太過保守陳腐,以至於難收風行雷厲之效。食品安全對於台灣而言是個內、外部效果都相當嚴重的議題,不論政府打算從哪個部份下手做起,都不能再把責任完全推給廠商。我認為,嚴查太難,而且短期之類無法收效。食品產業鏈結構之龐大、利益糾葛之複雜,當中的人情掛勾恐怕不是政府能透過監察就能輕易瓦解;就像強冠宣稱郭烈成帶他們去看的工廠並非其廠,這當中可能牽扯出多少人的人脈關係,恐怕連強冠高層也弄不清楚。因此,短期最快能收效的方式就是重判,司法體系應該把外部成本的觀念帶入判決,除了讓不肖廠商以及個人不能輕易再度執業以外,更得強化知法犯法者的刑事責任。
塑化劑事件過後,人民始終期待的是能大刀闊斧改革食品安全的制度,但三年過去了,人民是否只能永遠「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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