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十年來,「熱情」(passion)成為職場學中的關鍵辭彙,不管是企業家、創業家、人力銀行以及所有媒體,都不斷耳提面命地提醒職場新鮮人,面對工作要有熱情。工作熱情是什麼?這應該是一種強烈的內在動機,是一種源源不絕的能量,是一種工作佔生活比重達到90%才算剛好平衡的自我要求。我們都同意熱情是一個影響工作表現的重要因素,然而,台灣的主管時常會告訴員工自己過去有多認真努力,即使加班熬夜都不抱怨辛苦,接著要求員工應該「有熱情」,這是合理的嗎? 這問題並不如表面上如此單純,是非對錯,得視情況而定。假設主管跟部屬之間的關係亦師亦友,主管基於一個前輩的立場鼓勵晚輩積極向上,甚至願意支持員工尋找自己的熱情,那麼就完全合理。很可惜的是,台灣多數主管在部屬面前談論「工作熱情」的時候,往往在暗示「你應該加班但不應該要加班費」、「你應該隨時接受各種不合理的突發要求」、「你應該替別人承擔他們的責任」或者「你不應該要求獎勵」。換言之,「熱情」轉化成了「台灣式責任制」的最佳論述,讓員工分明被當面賞了熱辣辣的巴掌還得點頭稱是。 事實上,如果用最嚴格的標準來看,任何主管都不應該對員工說出「你應該對工作有熱情」這句話,如同馬英九不該說「請消費者抵制不肖廠商」。消費者是該抵制不肖廠商,但馬英九手上握有行政權與立法權,就不該只是訴諸消費者行為;任何人都該對工作有熱情,但主管握有人事權、獎懲權以及建立各種制度的權力,就不該要求員工該內生熱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