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月以來,台灣傳播媒體的尺度問題再次成為爭議。首先是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ation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在家長與教師團體的壓力下將《哆啦A夢》送交諮詢委員會,理由是「該節目涉嫌助長校園霸凌」,其次是台北市議員黃珊珊抗議《變態王子與不笑貓》太過露骨又物化女性,接著是文化部針對《進擊的巨人》、《惡魔奶爸》行文東立出版社望其自律,最後是三立電視台的《世間情》劇情太過荒謬接連被民眾投訴。這些爭論無疑地回歸到最基本的新聞學問題上:政府是否有權力控制人民的資訊接收管道?哪些價值有資格限制媒體自由?誰又有權力能設定標準並透過政府執行,要求人民不得接收特定資訊? 從自由主義的角度看來,人民有知的自由與權力,不管資訊本身內容為何,政府或者他者都不應該預設任何個體在接收這些資訊之後會有怎樣的反應並以此作為限制其不該接受資訊的理由。簡單說來就是,你不能認為我看完殺人推理劇之後就會用相同手法殺人,更不能因為這個想法就限制我不能看殺人推理劇;假設真的有人因為看了殺人推理劇而殺人,那這個人也一樣得為他的行為負責。換言之,自由主義認為是「人民選擇了被某些媒體影響」,而非「媒體影響了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