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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同志婚姻的邏輯在哪?

台大哲學系兼任副教授、靜宜大學副教授柯志明日前在公視有話好說節目中指出,兔唇、同性戀、天生缺手者都不自然。關於任何一種現象自不自然、正不正常,其實可以從很多不同角度來看。例如從「比例」來看,多者為自然、少者為不自然:例如從「功能」來看,功能充分者為自然、欠缺者為不自然。

柯志明的論點,就是從功能的角度來看。兔唇與天生缺手屬於「功能缺陷」,換言之,功能正常才能算是自然,功能不正常當然就是不自然──因此,柯志明把同性戀當作一種「功能缺陷」。雖然柯志明有邏輯,但這邏輯簡直讓人作噁。對於柯志明而言,婚姻之於同性戀就像是缺手者之於戴手套一樣,是基於功能殘缺所以不能做的事情。

我不知道柯志明怎麼看待婚姻關係,但我認為婚姻關係的關鍵就是愛與承諾。西方在談愛情的本質,提出三元素:情感、慾望與承諾,已經道盡了兩個人關係最完美的型態。婚姻制度的神聖性,是來自於兩人願意彼此許下此生相愛的承諾;愛有多深刻、愛有多堅貞,一段婚姻就有多神聖。而愛與承諾,跟雙方是否同性完全無關。

東方哲學鮮少談論婚姻的精神本質,在道德上大多把婚姻當作一種目的為生育的生物性功能,這也是許多人反對同性戀婚姻的理由。如果要用這種邏輯來看婚姻關係,那合理的論述應該是:只要是沒有繁衍子女的雙方都不能得到婚姻關係。這意味著,除了同性戀以外,所有不孕者以及沒有生小孩意願的異性戀也都沒有資格結婚──甚至是,法律必須可能要規範,異性戀雙方結婚之後,幾年內如果沒有生小孩就視作沒有生育能力或者沒有生育意願。這個以生育為核心的婚姻論述,同時也變形地支持了婚外性關係:只要雙方生得出小孩,那就應該將這段關係合法化。但這種以生育為婚姻基礎的論述,已經讓婚姻的神聖性蒙上塵埃。

柯志明還有一段讓人更加驚訝的論述,他說:「合法擁有婚姻相當於合法性關係。」當一個人把婚姻的功能看做是一種性關係的長期合法契約的時候,就已經把婚姻的神聖性踐踏至底──說出這種話,只是顯示出自己的思想有多粗俗低劣。柯志明進一步指出,同性戀要是擁有婚姻權,那就等於是國家認同了同性戀性關係的合法性──等等,中華民國法律中什麼時候限制了同性的性關係?只要是兩個彼此單身的成人,在雙方你情我願、沒有金錢交易關係的情況下發生性關係都屬於人民的自由,還是其實我們已經偷偷根據回教國家的邏輯修改了法律只是全民都不知道?

我想真正殘缺的東西應該是柯志明的理性與邏輯,而不是任何形式的愛與承諾。我認同功能障礙論,例如缺少邏輯與缺乏人文關懷這件事情對於哲學教授這種職位而言,是一種非常嚴重的功能缺陷;柯教授口口聲聲說同性戀在道德上站不住腳,但邏輯鬆散又充滿仇恨的柯教授,不知道在道德上又該如何站得住腳?

存在即自然。萬事萬物皆為自然。和平是自然,戰爭是自然,同性戀是自然,異性戀是自然,包容是自然,歧視是自然,愛是自然,恨是自然。人類各自攜帶的價值觀得以區別了事物之是非好壞,卻鮮少有跨越時間與文化的共識。時代不斷改變人類的價值觀,洗滌過後,只有真正珍貴者會留下。例如愛,例如信任,例如包容,例如理性。

許多反對同志婚姻者的說法甚至不是攜帶什麼有力的價值觀,只是單純的恐懼與仇恨。例如:沒有血緣關係的收養就沒有真正的親情、同志婚姻會破壞家庭倫理、不知道怎樣教小孩正確的兩性價值,說真的,像這些破綻百出邏輯鬆散的說法,怎麼會有人說得出口實在讓人驚訝。簡單的說,反對者認為,同志婚姻將是破壞異性戀幸福家庭的元兇,因此同志不得結婚。如果套用這種邏輯,那麼這些人更應該先支持立法篩選出「不適合婚姻的異性戀」,例如不懂得孝順父母者、不懂得教養子女者、不懂得經營家庭者、不想或不能生小孩者、不夠具有男子氣概的男人、不夠具有母性的女人、會情緒或者肢體家暴者、還有被目前制度迫使自我偽裝成異性戀的同性戀或雙性戀,其他「適任者」才得以結婚。

同志的婚姻權從來不會破壞異性戀的幸福,只是許多異性戀恐懼自己幻想出來的美好世界會破滅,例如,原來這世界上真的有這麼多跟我們一同生活的同性戀只是過去受壓迫無法出櫃,這些人的婚姻關係甚至比異性戀更相愛更堅貞。我認為,同志婚姻合法化,非但不會損害婚姻的神聖性,反而進一步地揭開了既有婚姻制度中虛偽的一面。太多「型態」如此符合「傳統」的家庭,為何仍然不幸?死守著表象卻忽略本質,製造出太多沒有愛的虛無空殼,才是真正毀滅異性戀自己的幸福,以及讓小孩不幸的真正主因。當所有虛妄的假象都消失之後,才能真正彰顯出婚姻的神聖性。關鍵永遠是愛與承諾。

我不認為反對同志婚姻等同於歧視同志,但一定要有合乎邏輯的理由,至少目前在反對同志婚姻聲浪中,實在看不到一套邏輯通暢完整的論述。如果守護家庭聯盟以及其他所有反對同志婚姻者,願意用自己提出的反對條件拒絕某些異性戀者結婚,甚至強迫已經結婚者離婚、拆散收養家庭中父母與子女的關係──拜託,既然活在民主社會,至少不要雙重邏輯吧?例如柯志明教授、曾品傑教授、任秀妍律師等靠邏輯吃飯的反對者,是不是應該出來釐清一下自己的看法,讓大眾看到你們合乎身分的清晰邏輯?如果你們不認為同志彼此不得結婚不是一種剝奪、不是一種歧視,你們不是基於仇恨與恐懼反對,那麼請諸位告訴我們,到底「具備哪些條件才算有資格結婚」,同時也提出「不適合婚姻的『功能殘缺者』不得結婚」的法案。社會大眾拭目以待。

延伸討論

1.關於「全民共識」
我想請問所有朋友們,請問要多少比例以上才算是「共識」?50%?70%?80%?還是100%?這問題就跟「多少比例以上才算正常」非常相近。到底要多少的「量變」,我們才能承認這算是一種「質變」?假設我們最終應該要訴諸公民投票解決,但投票結果是60%比40%,這就算是達成共識了嗎?要用數量對決來解決問題是一種方式,我不反對,但就不要一直強調「共識」,因為這個世界永遠有反對者,永遠沒有共識這回事。即使用投票來看,51%對49%這樣的投票差距,只要51%就是共識,這標準不會很低嗎?相對的,這也算是「共識」嗎?使用共識這個詞彙,不會是多數暴力的錯覺嗎?這跟「中國式的和諧」有什麼不同,我分不出來。
多數決是民主國家的決策方式,但不是民主精神。民主精神是理性思辯,透過思辯讓人面對更多現像,並從中誕生出包容的精神──如果做不到這點,那麼多數決不過只跟選秀節目沒有兩樣。
當然,不管投票結果如何我都會尊重投票結果,但任何人都不應該用「多數決」這三個字否定「理性思辯」,否則就是民粹,不是民主。民主跟民粹很像,就跟反多元成家者幻想出的美好家庭一樣,表象很接近,本質完全不是那回事;不是表象一樣內容就一樣,這才是每個人需要關注的事情。對我而言,講道理比用數量來解決問題更適切,只要講不出什麼道理,不管支持的人有多少,一樣是沒有道理──而我只是不會輕易接受沒理性沒邏輯的事情。

2.關於「雙重邏輯」
時常讀我文章的朋友應該知道,我是一個會試圖從各種角度看事情,並且提出論述的人。我並不是反對「有人反對同志婚姻」這事情,我無法接受的是,絕大多數人根本提不出邏輯,卻一附自己有邏輯的樣子。
如果一個人承認「我就是覺得同性戀很噁心」、「我就是無法控制我的歧視與偏見」,說真的,我可以接受。這就像有人討厭吃茄子,你說再多他還是討厭吃茄子一樣,強求不來。然而承認自己非理性是重要的事情,這意味著「我知道我不是出於理性,而是出於情緒說出這些話。」唯有弄清楚這點,才有辦法就政策面與國家發展面理性討論下去,而不是有一方反覆鬼打牆。畢竟,一個人討厭吃茄子跟其他人要不要吃茄子,或者這個國家的茄子園是否應該全面毀壞完全是不同層級的事情。

3.關於「婚姻本質」
我認為現代婚姻神聖性之所以蕩然無存跟同性戀是否能結婚完全無關。婚姻制度真正的效力從來就不是法律,而是願意宣示相守終身的兩個人,是否願意遵守自己設下的「承諾」。換言之,神聖性是來自於「承諾」帶來的自律,當雙方想離婚就可以離婚(不管是單方決議或者雙方和議)、出軌只要不被抓姦在床就沒事,根本性地變成一種社會風氣的時候,婚姻早就沒有神聖性了──而這一切都跟自己怎樣看待一段關係有關,根本與國家政策或者法律規範無關。這也就是為什麼我支持同志婚姻,因為這會更強化「愛與承諾」的重要性,讓許多早就被蒙蔽的人,重新看見婚姻真正的價值是「愛與承諾」而不是什麼生不生小孩、能不能合法做愛有關。如果任何反同志婚姻的人,可以提出一套比「愛與承諾」更高層次的完整婚姻本質論述,我相當願意接受,隨時洗耳恭聽。

延伸閱讀
主持人問同性戀不自然? 靜宜教授柯志明秒答:當然!
同性婚姻不該養小孩 反方:沒有血緣沒有愛
同性家庭領養小孩 「下福盟」:會拆毀孩子的天和地



留言

  1. 1. 為了愛與承諾的目的,我們是不是應該立法禁止沒有愛人進入婚姻?婚後也要實施定期測驗,沒有愛就強制離婚?

    2. 按照愛與承諾的邏輯,我們是否應該開放近親婚姻和多人婚姻?

    3. 更高層次的婚姻本質...「男女之間的愛與承諾」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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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 我們對某種制度有某種期待,就要在法律上徹底執行嗎?
      2. 版主是說「兩人」,而非多人,因此依照版主的定義,多人婚姻不應該開放。而若僅依照愛與承諾的邏輯,我們不會有理由反對近親婚姻;但近親婚姻最常被人拿出來說的即是遺傳學部分。
      3. 請先論證為何「男女之間的愛與承諾」是「更高層次的婚姻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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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呆呆的,那麼簡單都想不到,因為男女會有愛的結晶,愛是更開放,而且可以在下一代延續下去,當然會比同志只能在這兩人間的愛還高!

      男女的夫妻之愛,還可以更進一步的昇華成父母之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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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你確定有生小孩就是愛的結晶?會不會太理想了 呆呆的 一堆被遺棄的愛的結晶不都是男女造成的???請問愛有遺傳下去嗎?別跟我說那是個案..那真的會讓眾人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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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婚姻保障異性戀情侶的結合,是為了同時也確保下一代會有更優質的可能性,只要異性戀婚姻,就有繁衍之可能。但是同性戀婚姻如果不同時推代理孕母,則完全無生育之可能。所以此文中的邏輯有些謬誤。

      另外法律下的婚姻本來就跟愛不太有關,在次強調你去登記結婚的時候,他不會問你愛不愛,只會問你簽名了沒,簽了就不能改了。至於愛不愛,那是牧師在問的。

      異性戀的問題確實還很多,此時同性戀婚姻還想來攪局,雪上加霜...

      東方國家很早就看透愛情的虛無飄渺性,所以在婚姻的價值上,更看重血脈相連的後續家庭價值,這點可以說是整個華人文化的核心。這幾十年來由於東西方文化交流,這樣的觀念開始漸漸的在瓦解中固然沒錯。但這是否是一件好事情,仍有愛商榷。同性戀的婚姻若於此時加入,同時一定會立法要求學校幫每個學生洗腦,傳統婚姻的價值必然崩壞。

      崩壞之後會如何?基本上我是很憂慮的,很多人不懂傳統家庭羈絆的價值,一味只想自由開放,這樣對台灣的未來真的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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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請問同性戀婚姻如何攪局異性戀婚姻?相反地是,同性戀無法結婚才有可能危害到異性戀。

      如果不允許同性戀結婚,對同性戀而言,只有三種選項:(1) 單身一輩子,不會和異性結婚,也不會繁衍 (2) 逼迫與自己沒性趣的人結婚生子 (3) 和同性伴侶在一起,但是沒法律保障。請問你是樂見上述哪三種選項?你是主張身為同性戀就次人一等,不應該有性欲,或者與相愛而且要生活一輩子的伴侶在一起不應該有法律保障。或是你主張同性戀應該假裝自己是異性戀和自己不喜歡的人作愛生下小孩,等到某一天爆發「老公是同性戀」的事件嗎?哈!你覺得你的姊妹女兒和Gay結婚或是你兒子兄弟和Lesbian結婚也無所謂嗎?喔也對,你這麼重視婚姻的繁衍價值,大概只要有小孩生出來,即使不合意大概也無所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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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很想讓朋友們都看看,請問可否允許轉貼微博?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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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作者已經移除這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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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基本上我認同作者的見解,但我不認同的是他對婚姻本質的看法:「雙方想離婚就可以離婚(不管是單方決議或者雙方和議)」,如果這個邏輯是對的,那麼請問結婚和不結婚的差異何在?既然婚姻制度真正的效力從來就不是法律,那麼何須立法來保障婚姻關係?只要承諾存於雙方的心中就好了,根本不須結婚的儀式與形式,那一天不想履行承諾時,再雙方一拍兩散,如果是這樣,婚姻不是顯得多餘嗎?我認為婚姻除了愛慾之外還有別的東西,所以要結婚先想隨時高興就可以離婚,是很難從婚姻的經驗中體驗到真正的愛情的,因為你要的其實是戀人而不是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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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你有看懂文章嗎?
      換言之,神聖性是來自於「承諾」帶來的自律,"當雙方想離婚就可以離婚(不管是單方決議或者雙方和議)、出軌只要不被抓姦在床就沒事,根本性地變成一種社會風氣的時候",婚姻早就沒有神聖性了
      " "內的是台灣現狀,作者沒有支持這種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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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作者已經移除這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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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作者說:這也就是為什麼我支持同志婚姻,因為這會更強化「愛與承諾」的重要性,讓許多早就被蒙蔽的人,重新看見婚姻真正的價值是「愛與承諾」而不是什麼生不生小孩、能不能合法做愛有關。如果任何反同志婚姻的人,可以提出一套比「愛與承諾」更高層次的完整婚姻本質論述,我相當願意接受,隨時洗耳恭聽。

      顯然他說這話是以道德的角度來看婚姻本質,當然我不能說他錯,但我卻覺得太空泛和抽象了,而且很危險;很容易淪為價值偏見的批判(因為有道德高度,所以連批判都做不得?)。既然愛與承諾和婚姻制度無關,我不了解為什麼改變婚姻制度會強化愛與承諾的重要性,我認為這本身就是矛盾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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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以道德,自由,幸福三種正義觀點,強調道德面向的風險是最大的,不可不慎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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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補充一下我曾和網友討論小三不見得有錯的議論,雖然我用的是占星學的觀點,但很清楚看到我和作者對婚姻本質看法的差異,也就是婚姻關係的建立或脫離都是經過雙方認可及共識而非單方面片面的決定,還有更重要的一件事是對感情要坦誠,如此要腳蹅多條船也是 ok 的,但重點是你對每一個感情的對象都要清楚明示你的感情狀態及期望。我的觀點是:

    不管是夫妻任何一方在愛情上背棄另一方,或是小三介入破壞夫妻雙方一對一的關係,他們表現了感情上不義的行為,是不應該被合理化地看待。當然,感情是不能勉強的。一旦夫妻之間的關係出現問題,的確沒有辦法讓他們一定要遵守一對一的感情模式,但一對多或多對多的模式也不見得可以讓夫妻各自的感情都得到歸屬。

    小三的出現可能是基於滿足夫妻任何一方或雙方愛情不能被滿足的需求,而發展出來一多對、甚至是多對多的感情模式。當得到當事人們認可的共識之下,這些感情模式的出現也許會被認為意味著當事人有自由來追求他所需要的愛。 不過事實上,在婚姻之外的多角戀情其實突顯了外遇者需要婚姻,只是婚姻關係不能滿足他的愛情需求,於是必須從外界來尋求其它感情來彌補。這代表在婚姻之外發展多角戀情,其實在行為上已經顯示自己是身不由己,只是以追求真愛自由的假象來自欺欺人,實際上的心理狀態是恐懼比愛還要多。第三者的恐懼通常不會比外遇者還少,因為他(她)活在一片黑暗的感情世界中,而總是看不到明天。

    即使婚姻不見得等於愛情,但如果愛情不需要婚姻合約的束縛,何須用婚姻關係來增添在情感上的累贅呢?可見得在婚姻之中的情感並非是單純愛與不愛的取捨,和在戀情之中的單純感情有非常微妙的不同。 - See more at: http://www.lifeparty.idv.tw/blog/archives/6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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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問題在於異性戀可以選擇要不要婚姻,但同性戀是被迫不能選擇,這是人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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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作者已經移除這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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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我贊成同性婚姻,事實上我不少朋友是同性戀,而我從來沒有用異樣的眼光來看他(她)們,而且和他們有深厚的交情。然而,我卻認為因為允許同性婚姻,而用同性的角度來看待婚姻制度的一視同仁,這是不周延而草率的,就像不能用異性戀的角度來看待同性戀一樣,本來就不一樣的東西,怎麼可以拿來相提並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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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呵呵 柯志明是我的老師
    他是一個思想很深入的人
    作者有些文章寫得不錯
    不過從你批評柯老師的話來看
    似乎發洩的情緒更多
    第一章談柯志明對權利的看法
    若讀完 相信以作者的分析能力
    必能理解他出此言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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